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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的决心 IPO成焦点 证监会口风似变

2013-9-28 08:25|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027| 评论: 0

摘要:   多次回避调查仍将难逃法律惩罚 证监会通报两起内幕交易案  ■本报记者 朱宝琛  9月2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陈维立、李民俊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 ...
  多次回避调查仍将难逃法律惩罚 证监会通报两起内幕交易案
  ■本报记者 朱宝琛 
  9月2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陈维立、李民俊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7月,证监会对“陈某”等账户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陈维立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犯罪,2013年2月,证监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在与当地政府沟通后,通过了产学研园区“退二进三”政策项目。2012年4月24日,爱仕达发布相关公告后,股价连续两天以涨停收盘。 
  新闻发言人介绍,爱仕达享受“退二进三”政策属于《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幕信息。陈维立时任温岭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下发相关市长办公会议通知及制作会议纪要,系爱仕达享受“退二进三”政策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2年4月19日至20日,陈维立利用其朋友及亲属“陈某”账户累计买入爱仕达股票25.36万股,交易金额为242.08万元。2012年5月7日全部卖出,获利9.45万元。账户具体操作人为陈维立及其亲属颜某某。颜某某通过配合陈维立操作“陈某”账户获悉内幕信息,同时其利用亲属“陈某某”和“林某某”账户于2012年4月19日至20日买入爱仕达109660股股票,成交金额99.81万元,5月7日全部卖出,盈利达8.8万元。 
  新闻发言人表示,陈维立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所述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陈维立等人涉嫌犯罪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新闻发言人介绍,陈维立不仅多次回避调查组人员,不配合调查,甚至串通关键人员说谎,唆使相关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刻意隐瞒实情。调查组通过细致分析和周密部署,在掌握大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陈维立涉嫌内幕交易,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3年2月4日,证监会对李民俊等人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2013年3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1年12月,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盈投资)董事长杨某知悉奥地利斯太尔公司有出售意向,通过中介机构对斯太尔公司进行调查。2012年7月6日,博盈投资停牌,11月5日,博盈投资复牌并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筹资近15亿元用于间接收购斯太尔公司。博盈投资拟进行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67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即“公司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及“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该事项所涉信息为内幕信息。李民俊时任博盈投资董秘,知悉并参与了公司相关重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经查,2012年7月1日,李民俊丈夫宋某通过朋友向异地杨某银行账户存入现金合计169万元,杨某妻子涂春苗为李民俊的亲戚,杨某账户交易“博盈投资”股票均为涂春苗操作。在杨某账户存入资金及交易“博盈投资”股票之前的期间内,涂春苗与李民俊进行多次联系,而涂春苗后来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讲述了李民俊等人通过现金存款并指使其购入“博盈投资”股票的事实。7月2日,杨某证券账户买入“博盈投资”股票332655股,买入金额为168.9万元,11月21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255万余元,获利86万余元。 
  新闻发言人介绍,李民俊、涂春苗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所述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证监会将李民俊、涂春苗等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新闻发言人同时介绍,本案中,李民俊等人为规避调查,利用异地他人账户下单买卖,通过他人进行大额现金存取,两地三组四人协同作案。证监会调查人员通过周密调查和深入分析,成功锁定了嫌疑人员,最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市场参与者要常思贪欲之害 
  内幕交易被称为资本市场的“毒瘤”,足以见其危害之大。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嫌疑人陈维立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且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明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但在利益面前,仍然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幕交易牟取私利,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 
  嫌疑人李民俊身为上市公司董秘,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理应熟知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但其却为获取不法收益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内幕交易是影响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在此,我们也再一次提醒:希望市场参与者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进行证券交易。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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