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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

2014-10-2 21:17|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939| 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地方政府举债不得超额 不可用于经常性支出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作出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不 ...

  国务院:对地方政府举债 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规定,将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关于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意见》要求,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明确,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意见》还指出,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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