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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

2014-10-2 21:17|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938| 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地方政府举债不得超额 不可用于经常性支出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作出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不 ...

  国务院:地方政府要坚决制止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同时,《意见》强调,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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