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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

2014-10-2 21:17|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937| 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地方政府举债不得超额 不可用于经常性支出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作出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不 ...
  国务院:地方政府举债不得超额 不可用于经常性支出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作出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意见》规定,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意见》指出,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意见》明确,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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