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情形可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将强制退市 昨天,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启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大幕。为落实证监会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新增主动退市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等有关情形的规定。专家表示,当前市场总体支持严格退市,而一旦退到自己所持的公司头上,投资者往往就态度大变,这种情绪和心态必须扭转。 主动退市体现市场化导向 本次《上市规则》的修订中,单独增设一节“主动退市”,增加了7种主动退市情形的规定。涉及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交易,要约收购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注销主体资格,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等情形。同时,明确了主动退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规定,特别要求相关公司“按照不同时点分阶段披露自愿退市进展,重点披露退市的相关投资者保护措施及退市后的配套安排”。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主动退市是新退市制度完善后的最大亮点。资本市场专家华生认为,在目前壳资源稀缺情形下,一定时期内,企业主动退市的意愿必定不强。未来随着IPO环节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主动退市可能成为企业的一个选项,届时主动退市的效用将充分发挥。 重大违法相当于“自杀” 此次修订中,上交所新增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强制退市有关规定,涉及相关公司的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制度安排。上交所表示,当触及相关条件时,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之后予以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上交所将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一直为市场深恶痛绝,近年来以绿大地(002200)、万福生科(300268)等的欺诈发行为代表,以南纺股份(600250)的虚假信披为代表,两种重大违法行为既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动摇了投资者信心。华生表示,通过这次改革确立强制退市的规定,可以说是退市制度中最具有杀伤力和威慑力的新增条款。董登新也表示,“今后一旦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基本上就是 "自杀"。”此次严厉举措出台,说明监管部门已从退市制度的角度,为新股发行改革做好了必要的制度准备。 重大违法公司相关主体股份暂停转让 同时,暂停重大违法公司相关主体股份转让。证监会《意见》针对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责任主体规定了限制减持股份的情形,《上市规则》据此新增相关规定,一是要求相关主体应当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的有关暂停转让股份公开承诺;二是明确相关主体在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后,即不得再行转让股份的义务。 华生建议,就重大违法行为导致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要让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主体,让发行人、保荐人、中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还应从公共利益出发,创新现有投资者保护相关基金的使用机制,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重新上市与IPO条件等同 此外,调整关于重新上市的相关安排,实施新老划断。《上市规则》明确,重新上市的条件在主要指标方面与IPO条件等同,主动退市公司财务指标可从退市前连续计算。《意见》生效前已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仍然适用现行规定,过渡期为《上市规则》生效起36个月。 专家建议,还应进一步明晰细节,例如统一按照IPO条件,是否重新排队,抑或提供发行上市的单独通道,也极大地影响发行人的成本收益预期。 丰富“用脚投票”退市机制 根据《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基于单一股东最低持股量及股东人数最低要求等能够动态反映股权分布状况的退市指标。为此,《上市规则》明确,“20个交易日低于2000人”为反映股权分布状况的退市指标。在董登新看来,此举进一步丰富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退市机制。 上交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强调,上述制度安排自《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的,均应适用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因此,这对于《意见》生效前已经被稽查立案,但尚未结案的公司,影响较大,需及早警示风险。后期上交所将排查沪市已立案未结案公司,并按照修订后的规则要求及时予以风险揭示。(.解.放.日.报 .刘.锟) 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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