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定调发行节奏大体均衡 “三年续亏”退市准则将保留 “证监会要按大体均衡原则发行,不会出现单个月发行20家的情况。”在昨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对市场关心的IPO发行节奏进行了解答。证监会方面表示,发行家数要视过会封卷情况和发行准备情况而定,不会刻意调整发行节奏。另外,证监会也就退市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考虑到“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 证监会澄清“每月发20家IPO” 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第二批IPO批文即将下发,每个月会发20家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月4日表示,证监会在5月份已经明确,从6月到年底计划发行上市新股100家,并按月大体均衡上市,其中每月发行家数要视过会封卷情况和发行准备情况而定,6月初核准发行10家,9家已经挂牌上市。 邓舸强调,未来6个月证监会要按大体均衡原则发行,不会出现单个月发行20家的情况。另外,邓舸还表示,截至目前中证协已组织了3次在审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工作,确定武汉中博生物股份公司、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公司、爱普香料集团股份公司为被检查企业,已对前两家公司信息披露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截至目前检查正在有序进行,后续还将陆续安排新抽中企业的检查工作,并根据所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与今年第一轮首发不同,第二轮新股发行的节奏明显放缓。6月1日至27日,上会企业仅8家,其中通过的7家,终止审核的1家。统计显示,4月30日发审会重启至今,仅30家企业上会,特别是进入6月以来发审进程大为减慢。进入7月首周,证监会发审委迄今尚没有公布发审工作安排。目前,除IPO申请被否的4家公司外,春秋航空和北京九强生物技术的首发申请因故临时取消审核。由此算来,按两个月过会24家公司计算,IPO重启以来,首发过会率为八成。至于发行进程,“受补中报因素影响,7月中下旬至8月末新股有暂停可能。与今年2-3月份时的情况类似,补中报因素或导致中报期新股发行再度暂停。” 事实上,今年第二轮IPO重启以来,证监会就十分注重把握IPO发行的节奏。在本轮重启之前,发审委会议明确提出,做好当前新股发行工作,稳定市场预期,从6月到年底,计划发行上市新股100家左右,并按月大体均衡发行上市。监管层首次披露发行计划缓解了A股市场投资者的焦虑情绪,给市场注入修正预期。有证券分析师表示,“100家新股发行的节奏远低于已在审的595家拟IPO企业家数,也远低于此前将发行200-300家的预期。” 退市制度保留“三年续亏”准则 在引进新鲜“血液”同时,证监会也在着手处理顽疾。关于市场关心的退市制度问题,邓舸昨日在发布会上表示,《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此外,邓舸还表示,尽管市场上存在着不同意见,但考虑到“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退市指标的多元化是境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证监会在前期的退市制度改革中,也将促进退市指标多元化作为重要任务,不断丰富、完善各类退市指标。” “近日监管层频频发声为退市制度改革‘吹风’,这或许意味着监管层正在加快退市制度改革的步伐,沪深两市退市大幕有望即将开启。”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事实上,退市制度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成长轨迹,围绕着原有退市制度的改革也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 据介绍,2012年,证监会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当时,沪深交易所在调整、改进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细则中,增添了衡量指标,细化了相关标准,并设置了退市通道,规定退市公司可进入股转系统交易。而这一系列举措也直接让*ST炎黄、*ST创智两只ST股相继退市。目前,上市近17年的*ST长油也将于6月摘牌。截至目前,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投.资.快.报 .孙.宁) 证监会发征求意见稿 重大违法公司拟被强制退市
7月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包括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等,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欺诈发行将强制退市 此次《退市意见》中将退市区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不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标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传统观念内,退市常常被作为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退市难、退市少的情况比较突出。但在国外成熟市场,退市原因多样,主动退市比例甚至超过强制退市。 值得注意的是,《退市意见》还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做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为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 三年连亏退市予以保留 除了“重大违法行为”退市标准,《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也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市场对“连续三年亏损”退市指标存在争议,但由于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仍保留了这一指标。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制度将会常态化,有利于优胜劣汰,促进上市公司提升质量,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京.报 .白.金.坤) 退市改革帷幕拉开证监会强调退市常态化 核心 提示 从今年3月证监会主席肖钢“力争年内公布退市改革方案”的表态,到不久前肖钢主持召开改革退市制度工作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这些似乎都暗示着,被各方关注已久的退市制度改革已经临近。而随着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的帷幕终于拉开。 主动退市“大门敞开” 和市场各方此前预期的一样,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强调提示常态化,成为本轮退市改革的重点,在《退市意见》中率先被提及。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不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 记者注意到,《退市意见》中列举了包括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上市公司或者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七种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退市意见》明确规定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要求防范在主动退市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 欺诈发行将强制退市 除主动退市外,强制退市也成为《退市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 《退市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另外,证监会还要求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 根据成都商报记者的对比,交易类和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和现行规定差异并不大,如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25%,或者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股份总数10%;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等情况。(.成.都.商.报 .李.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