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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出台扶持政策 低价药望迎来“新生”(附股)

2014-5-8 11:17|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582| 评论: 0

摘要:  发改委出台扶持政策 低价药迎利好  发改委网站8日消息,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在控制日均使用费用的前提下,放开最高零售限价,鼓励低价药品生产 ...
 发改委出台扶持政策 低价药迎利好
  发改委网站8日消息,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在控制日均使用费用的前提下,放开最高零售限价,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同时,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涉及500多个品种中的1000多个剂型。
  《通知》规定,对低价药品取消最高零售限价,生产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日均费用标准前提下,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形成更加灵敏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
  《通知》明确,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对因成本、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具体品种日均费用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生产成本和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幅度较大的,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强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采购办法,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促进用药结构优化,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中.国.证.券.网 .郭.晓.萍)
 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现就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四、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政策联动。加强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的有机衔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是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临床用药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取得实效。我委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委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发.改.委)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价格政策。记者就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答:目前,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制定最高零售限价。2000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调整,对有关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进行了三轮调整,对抑制药价过快上涨、降低药价总体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对于高价药品而言,低价药品盈利水平比较薄弱,消化成本上涨能力有限,对成本变动比较敏感。近年来,随着新版GMP改造、质量标准提升和相关生产要素价格的上涨,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由于招标降价以及零售限价不能灵活调整,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的意愿下降,医院缺乏使用积极性,导致一些低价药品出现短缺、甚至断供情况,影响了临床用药需求。
  为保障低价药品生产供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已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从生产、流通、价格、招采、使用等各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和医院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有利于抑制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优化临床用药结构,降低医药费用总体水平。
  问: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放松对低价药品价格控制。取消针对每个具体品种规格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日均费用标准前提下,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形成更加灵敏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二是国家统一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国家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统一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根据各方面意见,现阶段的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低价药标准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低价药品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价格或用法、用量变化情况,对低价药品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问: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之后,如何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答: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后,将加强价格行为监管,防范企业滥用定价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提出了三方面措施。一是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药品生产成本和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密切跟踪低价药品市场价格变化,督促企业按照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原则形成价格。二是对低价药品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专项调查,重点监管企业不合理提价行为。三是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医药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问: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后,会不会增加群众负担?
  答:低价药品大多是生产企业众多、竞争比较激烈的药品,放开最高零售限价,市场实际交易价格不会出现普涨现象。一是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管和引导,防止经营者滥用自主定价权。二是有关部门将针对低价药品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政策,确保通过竞争形成合理价格。三是即使一些药品因原辅材料上涨需要调整零售价格,由于有日均费用控制,价格变动也是可控的,而且对低价药品报销标准比较高,基本不会增加患者负担。四是低价药品和高价药品之间大都存在一定替代关系,合理调整低价药品价格,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的积极性,有利于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减少高价药品使用,从总体上看,有利于医药费用下降。(.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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