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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市场化渐进 证监会32审批项目调整

2012-10-11 06:56|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554| 评论: 0

摘要:   取消调整32项 证监会行政审批大松绑  国务院公布的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中,有32项涉及证监会行政审批范围,超过国务院取消和调整总数的十分之一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 ...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无需核准
  中国政府网1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171项行政审批项目并调整14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被取消;满足四种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不经核准即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分析人士认为,这将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及股东增持行为。
  此外,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明确,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分析人士认为,下放审批权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审批难度,有利于增加项目上市量,但对楼市影响不大。
  对于此次决定取消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现行办法规定,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回购方案。
  按照现行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即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决定,今后满足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不经过证监会核准就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此外,保荐代表人注册、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等项目均被取消。
  此次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一是投资领域,特别是对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比如,发展改革委下放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的审批权限,商务部下放了"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18项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的审批项目。
  二是社会事业项目。加大了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和调整力度。
  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比如,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取消了"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取消了"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税务总局取消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林业局取消了"天然林保护工程省级实施方案审批"。(.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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