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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大改 证监会公布六大措施

2012-4-2 10:18|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890| 评论: 0

摘要:   新股发行制度大改 证监会求意见  证监会征求意见稿包括六方面18日后相继实施  新股发行改革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各种矛盾的焦点。张衡年/摄影  为根治新股价格畸高、"打新"投机严重及上市后"业绩变 ...
  新股发行改制意见稿 违规处罚力度偏软?
  投资者期盼多时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终于有了实际动作。4月1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
 《每日经济新闻》发现,《意见稿》中,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取消机构投资者三个月限售期,存量发行等措施,对市场影响较大。市场人士指出,《意见稿》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还不够严厉,只是对以前一些相应规定的再次强调,因此,《意见稿》的市场效果还有待观察。
  改革之一: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
  《每日经济新闻》发现,从询价到发行定价,到流通股份的增加,本次《意见稿》有诸多重大改变之处。
 在询价环节中,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主承销商可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对于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由主承销商制定,并向证监会备案。同时,提高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开发行和转让股份的50%,并建立回拨机制。
 在IPO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引入第三方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不得向参与询价的个人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抬高发行价,但不可否认这的确存在可能性,且对个人投资者的推荐原则和标准由主承销商制定,最终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很可能流于形式。
  改革之二:市盈率高出25% 业绩不达标则受到监管
  《意见稿》称,若发行价格高出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25%,发行人需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必须提供盈利预测,并在盈利预测提供之后重新询价。而发行价高于同行25%的新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后若未实现盈利预测,证监会将对公司高管采取进行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公司保代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市场可以将此解读为对"业绩变脸"的监管措施。只不过在惩罚的力度上还不够,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认为,《意见稿》并未触动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因为对于新股发行中发生的一些违规行为,该意见稿依旧没有提出强有力的惩处措施,而只是对于以前一些相应规定的再次强调。
 如果惩罚措施不够严厉,高比例业绩变脸仍然得不到改善。
  改革之三:存量发行 资金锁定
  存量发行最开始被证监会主席助理向外透露时,曾引起各方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给原始股东提供了提前套现的机会。
 《意见稿》称,在IPO时,推动部分老股向机构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三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转让给网下投资者,转让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上,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该资金的锁定期内,若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
  转让存量股份所得资金的锁定期为,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转出账户资金的10%,满2年后,老股东可转出账户资金余额20%,3年后可全部转出。
  这意味着,原始股东可在新股上市之时完成套现,只不过套现资金被冻结,需要经过一定的锁定期才能转出。有市场人士表示,这样的做法岂不是让原始股东对"高发行价"更有驱动力。值得注意的是,当新股上市破发之后,原始股东套现的这笔资金"可以"回购股票,《意见稿》对此回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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