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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 “平台贷”隐忧化解

2011-8-15 17: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441| 评论: 0

摘要:   财政部: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人民网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 王欲然)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日前,财政部负责人就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答记者问。  在回答关 ...
  财政部:将从四方面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
  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1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将从四方面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这四方面包括:
  --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认真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等要抓紧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有的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要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有的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土地登记与管理的合规性,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划拨或"招、拍、挂"程序。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加快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按照相关要求,抓紧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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