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之声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股票之声 首页 产业新闻 查看内容

中安科连收三份罚单 受损投资者维权区间划定

2019-6-12 07:34|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38| 评论: 0|来自: 投资快报

摘要:   2019年5月30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54,以下简称“中安科”)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6号 ...

  2019年5月30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54,以下简称“中安科”)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2014年2月14日,中安科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在此过程中,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在炜衡金融315主页介绍,收购方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东,在2014年12月27日公告《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安消技术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目标、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的情况下,仍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利用中安消技术被严重虚增的资产评估值,获取了被收购公司中安科据此多支付的股份,严重损害了中安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恒汇志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邓律师根据上述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确定,受损投资者可以将中安科、中安消、中恒汇志及上述公司的高管作为被告,一并起诉索赔,要求上述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增加投资者的获赔机率。参照以往司法实践中相似案例的判决,邓律师提出,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ST中安股票或债券,并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维权,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咨询维权事宜,准备相应材料。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股票之声 ( 京ICP备09051785号 )

GMT+8, 2024-4-26 18:28 , Processed in 0.031060 second(s), 7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