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停市依据不足 上海证券交易所25日利用其微博平台“上交所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就“8·16事件”回答媒体提问、回应公众关切。这也是上交所首次举行网上新闻发布会。 问:在“8·16事件”中,为何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上交所:针对这一事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现有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根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而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难以归为上述情形。一旦动用临时停市措施,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 与此同时,对“8·16事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的市场必要性不突出。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问:为何当日异常交易未取消? 上交所:上交所于当日收盘后发布“已达成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的公告,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作出的决定。《证券法》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作出了规定,但并不适用于此次光大的异常交易。 而从海外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等,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长.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