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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从玖:新股热是非理性现象 导致多输局面

2012-1-8 13:00|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461| 评论: 0

摘要:   "第十六届(2012年度)中国资本市场论坛"2012年1月7日在北京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中国资本市场:新起点、新机遇、新突破"。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论坛模块二"竞争与发展:中国证券公司如何变革 ...
  四、"新股热"原因思考
  "新股热"的成因是复杂多样的,主要是发展中的问题。"新股热"也非现在才有,我国股市自建立以来,多数时间都有"新股热"。从股市自身运行规律来看,以下几个方面跟"新股热"有较大的关系:
  1、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看,我们的市场参与者判断股票价值的能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受到的制约因素也较多。从主观方面讲,我们的市场发展时间段,参与者经验不多,对市场认知有限,定价能力也有限。客观来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很多欠缺,且不说更广泛的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就金融领域来看,利率的市场化机制尚未理顺,各类金融产品定价的基础性因素难以准确把握,金融产品的提供和需求在渠道、机构、资金、信息、政策、法规等多方面,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存在管制、分割等多重制约。同时,市场的"炒股文化"仍然有很大的市场,散户个人盲目性大。因此,总体上,发行人、承销商、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对股票的估值能力有限,估值偏差较大,非理性因素多发是这个特定时期的必然现象。
  2、机构投资者队伍还十分薄弱。机构投资者的很多特点不用赘述。从气市场交易行为分析,机构通常挑选股票是以持有为目的,有长期打算。而频繁交易参与者,购买股票时以持有为目的的动机极弱,主要是寄希望于能转手出去。如果机构投资者薄弱,市场的主要交易行为不以持有股票作为目标,必然出现较强的短期化行为。
  3、新上市公司的股份流动性方面,在发行上市环节仍然存在较多的管制。股权分置改革后,已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流通性限制得到了解决。但在新股上市时,股份的流通性仍然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与股改前并无区别。存量股份1年以上的限售期,给"新股热"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4、在发行承销上,管制较多,在询价和配售对象、网上网下比例等均有详细规定,承销商缺乏选择权力,承销责任约束不够,难以促使承销商从对自己客户负责的角度主动压制较高的价格。另外,网下用来定价的配售份额过低,定价约束力差。
  5、部分上市公司粉饰业绩,甚至业绩造假,也误导了投资人的预期。绿大地等案子说明,在抑制上市公司粉饰和造假上任重道远。许多公司只说好的,回避缺点和风险,推介中有很多夸大成分。一些中介机构缺乏诚信、缺乏能力,履职尽责意识薄弱。这些也对投资者造成不少误导,助推了"新股热"。
  五、抑制"新股热"的若干措施探讨
  1、存在于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的新股高定价或"新股热"是不正常现象,损害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多管齐下,推动解决。我们要进一步推动制度完善和制度的准确施用,普及新股风险和定价知识,促进参与各方履职尽责,共同着力降温"新股热"。
  2、抑制"新股热"的着力点主要是新股的价格形成机制,这包括新股在一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要研究运用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增加在新股发行和上市环节的存量股份流通性,考虑用存量股份配售、推动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份上市首日可流通等措施,以抑制过度投机新股。在股票定价、承销等方面,进一步简化程序和管制,增强承销责任约束。
  3、研究增加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由于新股风险的加剧,应研究修改有关办法,考虑取消新股网下认购的比例上限限制,通过加大机构投资者在网下的认购比例,以增加机构在定价时的责任和价格敏感性。这是国际上的惯例,可以加强议价和抑制过高价格的力量。
  4、市场参与各方要充分认识新股的高风险性。与已上市公司相比,新股透明度较低,风险更大。有关方面要郑重提示新股购买者,认购新股要考虑有没有与风险相对应的价格折扣。成熟市场一般的惯例是,在可比企业股价的基础上,要求折扣,而不是相反,去支付更高价格。这个行为可以直接约束新股在一二级市场的高定价。这方面询价机构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5、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发行监管要更加专注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抑制包装和粉饰业绩。要与时俱进,研究取消现行制度中涉及公司价值实质性判断的内容,比如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避免造成误导。要进一步完善规则,推动发行人和市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王明夫:朱主席刚才作了一个非常精彩的演讲,主要对"新股热"做了剖析,其实核心还是要改革我们的发行制度,他有两点非常好,一个是涉及到增加存量的流动,第二是要进行存量的配售,这些都是在以前发行过程中没有,这些的确会对市场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下面我们请台下的嘉宾给从玖主席提一个问题。
  记者:我们最近收集很多文章都提到要监审分离,不知道在八审环节有没有把行政慢慢放缓,更大力度做好监管,这是市场上的普遍呼声,请您回应一下。
  朱从玖:谢谢,你这个问题很好,也是我们在研究思考的一个事。我想说几点,第一个,我们已经在研究怎么样进一步弱化行政许可,增强市场主体的作用。国务院最近也有过会议,要求下大力气减少行政许可,凡是市场主体能够发挥作用的,要让市场主体去发挥作用;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起作用的,要让市场机制起作用。这个方向是坚定不移的,我们也在这个方面做努力,相信不久你会看到这方面的很多改进,我们概述来讲就是放松管制。
  第二个概念,监管和审核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个事情,审核也是监管的一个形式。现在我们讨论非常多的就是注册制,其实注册制是我们给它的一个概念,美国人就叫注册,没有把它叫做注册制。注册只是这样一个行为的表述,根据我们的研究,注册的过程有相当多的审核,审核可能比我们现在的还要多。但是,要点在哪?监和审,或者说核准制和注册制的要点在哪?要点即是不是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作为核心,如果说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作为核心,也仍然是要求市场主体发挥作用,包括投资者在内,包括我们中介机构在内,要去对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然后进行投资。
  概括来讲,第一,监管和审核不是截然对立的,第二,在弱化行政许可要求上,我们是坚定不移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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