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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持A股禁超一成 交易异常即停沪港通

2014-5-10 12:09|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15| 评论: 0

摘要:  证监会就沪港通征求意见 明确外资持股比例   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 ,应当以人民币进行交收  5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明确,所有境外投资者 ...
 证监会就沪港通征求意见 明确外资持股比例
  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 ,应当以人民币进行交收
  5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明确,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针对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的要求,《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
  针对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规定》第十二条对持股比例做出了限制:第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第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此外,《规定》明确了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进行交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称,沪港通可便利两地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与资金来源,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增强两地资本市场的整体实力、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与投资。
 境外投资者持A股禁超一成 交易异常即停沪港通

  中国证监会昨就沪港通共19条规定(《规定》)徵求市场意见,涵盖交易所、结算机构及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业务范围等若干事项。其中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可超过10%,整体则不可超过30%,与目前RQFII限制相同。”
  《规定》中强调,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股票时,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则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但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则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交易异常即停沪港通
  中证监亦提出“停机”机制,指若因出现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进行,上交所及港交所可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沪港通相关业务。港交所股本证券与定息产品及货币联席主管陈秉强早前亦表示,若出现极端情况,必要时两地交易所可关闭互通系统,但强调这是最后武器。
  港交所日前于“沪港通”传媒工作坊中指出,目前沪港通仍有不少细节须要釐清,其中两地跨境执法问题仍待解决,昨中证监的文件亦提到,中证监与港证监,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沪港通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对违反中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中证监将依法採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禁经纪商自行转让股票
  另外,《规定》亦对证券公司提出限制,其中表明,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亦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
  对于中国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根据目前的方案,将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中国结算将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规定》称投资者将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中国结算在行使有关权利前,应先徵求中国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不过,《规定》中指,中国结算出具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除非中证监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则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下。《规定》要求,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大.公.网 .赵.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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