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优先股指导意见发布
证监会:有助减轻A股压力 昨日(4月1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银监会和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发行程序等。 优先股不能附回售条款 《指导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应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邓舸表示,《指导意见》出台,一是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提供了清晰的指导;二是有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三是有助于减轻A股市场压力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广发证券测算,未来5年内,我国上市银行一级资本缺口趋近3000亿元,平安、农行、民生、兴业、华夏、浦发银行的资本缺口相对较大。 《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转普通股需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何为“触发事件”?有投行高层解释,按照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属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 《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约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指导意见》明确。 对于“非公开方式发行”,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指导意见》做出的具体规定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衔接一致,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包括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在条款设计上比较复杂,考虑到市场对这类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采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 二是认购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这更有利于发挥优先股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特征,对A股市场资金分流效应相对较小,有利于保持二级市场稳定,确保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 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数量的确定方式,《指导意见》未做具体规定,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通过合约方式约定。(.成.都.商.报 .王.一.鸣) 首家优先股很可能花落银行板块
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优先股补充资本指导意见 银监会、证监会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发行程序、合格标准、监管要求、发展路线图等。这无疑意味着,银行股优先股已经是渐行渐近,首家优先股很可能花落银行板块,这无疑会刺激银行股的上涨,银行股估值修复将持续。 本报讯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发行程序、合格标准、监管要求、发展路线图等,精简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信息披露要求。 对此,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发优先股的重要步骤已然明朗,有利于缓解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压力,并可提升银行股的估值。 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是指明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程序。商业银行应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三是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意见》对优先股股息支付、投资者回售、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条款予以明确,使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更具可操作性。 其中,《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考虑到市场对这类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采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 各大行已备战优先股 目前银行业上市公司整体补充一级资本需求较为急迫,预计缺口趋近3000亿元,资金缺口将会在未来五年内逐步显现。 其中,平安银行(000001)、兴业银行(601166)、华夏银行(600015)、浦发银行(600000)的资本缺口较大。 4月9日和10日,中行、工行相继公告称,已获银监会核准成为首批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而五大行中的其他三家农行、建行和交行也在获批之列。在3月底各家银行的2013年业绩发布会上,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高层均提到了优先股试点的情况。 据媒体报道,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拟分别发行800亿元、800亿元、1000亿元、300亿元的优先股。其中,工行计划发行600亿元A股优先股,200亿元H股优先股。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主要要求 1.股息支付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2.投资人回售条款。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主动行使赎回权,应遵守《资本办法A》的相关规定。 3.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商业银行应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 4.转股价格和数量的确定方式。《意见》未做具体规定,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通过合约方式约定。 资本市场: 行业整体性机会较小 银行股指数近一个月已上涨11.82%。机构对银行股后市存在一定分歧。乐观派如中信建投认为,尽管短期内银行业基本面风险犹存,但政策面已转暖,银行股存在阶段性行情。而安信证券观点则较为保守,认为3月下旬以来银行股的上涨主要是资本压力减轻、过度悲观预期修复以及配置价值的显现,目前估值修复可能已经走过了一大半。大部分市场人士则认为,年内行业整体性机会较小,建议关注浦发银行、农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行。(.广.州.日.报 .杨.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