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指导意见》的几个主要亮点 《指导意见》既提出了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制度安排,又对工作的目标和方式方法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一是强化跨部门工作协调。《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一方面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搭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平台,确保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另一方面要求通过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扶贫政策、监管政策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政策合力。 二是明确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目标。《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初步建成全方位覆盖贫困地区各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普惠金融体系的总目标。同时,从信贷投入总量、融资结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水平等四个角度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尤其是明确要求在信贷投入总量上贫困地区每年各项贷款增速力争高于当年贫困地区所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贷款占所在省贷款增量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是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优先设立金融机构”、“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畅通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融资渠道。针对贫困地区不同经营主体的融资特点,要求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方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一方面,紧扣2013年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有效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另一方面,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促融资,做实做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并积极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等工作。同时,要求创新农业保险险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构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网络。 四是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加大支农再贷款的调剂力度,力争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占所在省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实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再降1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支持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继续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再融资。 五是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在存贷比、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如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以及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放的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再如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