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证券市场的认识有待纠正。 “对问题认识不准确”作为排序第三的选项,说明监管者面对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有必要纠正对于证券市场的某些初始认识。 第四,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和稳定性较差。监管部门在颁布监管政策时很少通过采取某一监管措施一次性完成某一项监管任务,表现为当市场出现问题时,再针对问题出台政策,从而导致了政策不稳定 、没有前瞻性的选择率较高。 第五,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和转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是不健全的,监管机构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探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政策效果以及分析证券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因素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已有的文献主要从监管部门事后监管即执法的角度对监管效果进行评价,且把监管无效的原因简单的归结为监管部门的执法不力。 (2)深层次原因分析。 通过复杂的关联分析方法(数据处理和实证分析过程从略),可以看出紧密相关的这些要素实际上构成了监管的三个层面的体系:理念-政策-效果。第一层面是理念层面,其两大表象是“对问题认识不准确”和“没有考虑‘三公’”,见图1;由理念层面导致政策制定层面“考虑不全面,措施不配套”;最后导致效果层面的典型现象就是“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和“政策的前瞻性差”,见图2。 ![]() 图1 ![]() 图2 换言之,监管部门的监管应该形成三层面的体系:理念-政策-效果。但由于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即对证券市场的本质和监管目标的认识存在偏差,才导致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矛盾缺乏清醒的认识,在监管过程中违背了“三公”原则,进而导致了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考虑不全面,措施不配套”,从监管效果来看,政策的前瞻性、严密性和综合性较差。 归结到一点,就是责任心不强,不能与时俱进,仍然把证券市场当成融资的工具而不是资源配置的平台。 具体来说由于监管部门把服务国有企业作为证券市场功能的定位且对证券市场“工具论”的认识,导致了在监管过程中没能很好的考虑所有的内外因素,因此监管政策的制订和执行不系统、不严密常常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才有圈钱式IPO对股市的伤害;同时也没有针对某一或某些突出的问题,由表及里的颁布政策,从而导致在制定监管政策时“考虑不全面,措施不配套”。 进而表现为监管部门经常根据临时问题采取临时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当市场出现问题时,再针对问题出台政策,且在出台政策时,缺乏可执行条件,对于禁止性规定,缺乏明确相应的处罚条款等,从而表现为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的前瞻性、严密性和综合性比较差。 (3)“工具论”的深层次原因探讨。 为什么会有“工具论”的思想?为什么现在还是“工具论”的思想?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20多年前,我国开办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国企脱困服务和股份制改革,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是“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这在当时的条件下作为过渡阶段是必要的,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程度不断的增高,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重要,此时,证券市场应当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不能仍然囿于“工具论”的思想。 监管部门在监管时应当考虑各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果监管部门仍把服务国有企业作为证券市场功能的定位,监管时仅考虑某些被监管者的利益,仍然用“工具论”的思维,那么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必然会违反“三公”原则。 证券市场最核心的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而“工具论”的思想恰恰忽视了这个最本原的功能,“工具论”的思想使得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定位仍然存在着重融资轻投资的偏差。 证券市场的本质是一个各方参与交易的公共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各参与方在法律和规则上是平等的。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应当是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监管部门不应当依据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 由于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工具论”而非“平台论”的认识导致监管者将其定位为主管部门而非监管部门,因此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具有某种行政倾向,且依据这种具有偏差的倾向来制定相关政策,导致“对问题认识不清楚”。 在监管过程中,本应加强监督权,减少审批权。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监管部门“对问题认识不清楚”,现在一方面审批的权力太大,把在其他国家需用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的信誉才能承担的风险全部接受下来; 另一方面,监督的权力太小,香港证监会可以发传票,可以进银行查账,而在内地却不可以。因此,证监会要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就应该缩小审批权力,扩大监督权力,集中精力通过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做好防范违法、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为市场做好“守护者的角色”。 Chen, et al.(2011)研究发现监管部门在对违规公司进行处罚时会考虑证券市场环境,当市场比较低迷时,监管部门惟恐进一步打击市场信心而很少重罚违规公司,但在证券市场比较活跃时为了规避质量较差公司的投机性上市,监管部门可能会选择加大惩戒力度。 4。结论 不要总强调体制原因,在同样的体制下,别的宏观管理部门的工作成效是明显的,但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尽管监管部门颁布了一些有效的政策,但是总体来看没有很好的发挥稳定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也没有有效地遏制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市场参与者对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政策满意程度不高,具体表现为对政策前瞻性、严密性和综合性评价最低。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监管部门监管理念的偏差是导致监管无效的根源。 监管部门的监管形成了三层面的体系:理念-政策-效果,具体来说由于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即对证券市场的本质和监管目标的认识存在偏差,囿于“工具论”,而不能与时俱进地坚持“平台说”,才导致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矛盾缺乏清醒的认识,在监管过程中违背了“三公”原则,进而导致了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考虑不全面,措施不配套”,导致了圈钱式IPO对股市的伤害,从监管效果来看,政策的前瞻性、严密性和综合性较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