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敏杰:推出大盘蓝筹股更加便捷灵活交易机制
个股期权推出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 □积极对接发行注册制等重大改革,研究推出大盘蓝筹股更加便捷灵活的交易机制 □促进债券市场跨越式发展,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新型债券品种提供服务 □突破证券衍生品种发展瓶颈,个股期权推出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 □加大上交所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加快开发跨境ETF产品,探索产品互挂、交叉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昨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上交所将立足组织、服务和管理市场的角色定位,以改革的精神加快上交所市场建设,改革和建设的重点在市场体系和对外开放两个领域,而这两个领域又包含了上交所的四个战略,即:做大做强蓝筹股市场、推进债券市场跨越式发展、突破证券衍生品发展瓶颈、拓展市场开放度。其中,在突破证券衍生品种发展瓶颈战略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与个股期权相关的业务、规则、技术和市场动员等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推出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 桂敏杰认为,市场体系建设领域主要任务是完善交易所产品链和创新交易方式,构建以蓝筹股市场为核心,债券市场、资产管理市场和证券衍生品市场协调发展的完整的市场体系。对外开放领域主要任务是适应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发展趋势,加快上交所开放步伐,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总体而言,上述两个领域包含了上交所的四个战略。 一是按照做大做强蓝筹股市场的战略,将把上交所蓝筹股市场打造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主要板块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为此,需要上交所顺应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转型的新要求,积极对接发行注册制等重大改革,研究完善公司上市、再融资、转板和退市制度,做好交易所层面的改革配套准备。上交所还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将信息披露监管由事先审核转移到事中监督、事后监管上来,提升效率,提高质量;研究推出大盘蓝筹股更加便捷灵活的交易机制,优化融资融券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蓝筹股市场的回报和吸引力。 二是按照促进债券市场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将抓住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建设正在加速的有利时机,努力拓展上交所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为发挥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分散金融风险、增加投资工具提供支撑。为此,上交所将进一步遵循债券品种的内在特性和债券市场的基本规律,优化债券交易机制,完善债券业务规则体系,为次级债、减记债、可交换公司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新型债券品种的上市交易和挂牌转让,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是按照突破证券衍生品种发展瓶颈的战略,将尽快弥补上交所市场产品结构单一、证券衍生品空白的短板,集中力量进行个股期权产品创新。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与个股期权相关的业务、规则、技术和市场动员等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推出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 四是按照扩展市场开放度的战略,将把握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加快推进的时机,加大上交所市场对外开放的力度。为此,上交所将进一步加强同境外交易所的深度合作,加快开发跨境ETF产品,积极探索产品互挂、交叉上市、与境外交易所市场联通合作,加强与境外交易所的数据和行情互换,提高上交所国际化程度,增强上交所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桂敏杰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明确将证券法修改列为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预示证券法修改工作已进入正式修法程序中。目前,证券法修改的市场需求强烈,前期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时机已十分成熟,具备了加快推进、尽快出台的条件。(上.证.马.婧.妤.郭.玉.志) 改变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引入上市新机制 □改变证券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交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 □引入上市新机制,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场外挂牌企业转板到交易所上市 □借鉴境外经验,引入“介绍上市”等不经IPO直接上市的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昨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完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是证券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他建议改变证券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引入“转板”、“介绍上市”等上市新机制,同时简化再融资条件与程序,丰富并购重组方式。 “如何顺应资本市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发展要求,重构和完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是《证券法》修改中需要回应的一个重要问题。”徐明建议,从证券上市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制度等方面着手,推动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完善证券上市制度方面,徐明提出需要关注两个重点环节,一是进一步处理好证券发行和上市、上市公司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改变证券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将现由《证券法》直接规定的证券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条件,交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二是引入上市新机制,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场外挂牌企业转板到交易所上市;同时,借鉴境外经验,引入“介绍上市”等不经IPO直接上市的方式。 同时,还须进一步完善退市的条件与标准,有必要明确将“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增列为退市条件,将有权机关认定的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列为退市情形。 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徐明认为,应当充实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导原则,将及时、公平原则与真实、准确、完整并列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写入《证券法》,并贯彻于具体规定。 他还建议明确投资者友好型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将便于投资者理解作为信息披露质量标准。考虑将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和重大性,风险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行文风格的通俗性和可读性,写入《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中。同时确认电子化披露的法律效力,以满足网络环境下投资者对快捷获取信息的需求。 徐明表示,应当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建议在修法时就证券市场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原告范围、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事项,作出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规定。 在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制度方面,徐明提出三方面政策建议: 一是简化再融资条件和程序,发行条件可考虑取消财务指标要求,引入“储架发行”制度;审核程序上,可考虑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主体调整为证券交易所,提高审核效率。 二是丰富并购重组方式,简化审核程序。建议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并购重组的制度创新提炼到证券法中,增加间接收购制度、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制度,建立余股挤出制度,允许持有上市公司90%以上股份的收购人强制收购剩余股东股份等。 三是建立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主体做出业绩及其他相关承诺,强化承诺履行的监管和责任追究。(上.证.马.婧.妤.郭.玉.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