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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召集券商座谈 多条重要举措酝酿

2012-10-17 07:49|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079| 评论: 0

摘要:   券商创新11条措施有望年内出齐  消息人士16日透露,监管层近期多次召集券商座谈,并派出高规格队伍密集前往多家券商一线督战行业创新。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业务和场外业务将是行业创新三大重点。此外,在5月召 ...
  券商子公司满2年可申请新业务牌照
  作为券商业务创新配套措施之一,昨日,证监会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放宽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门槛,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过去的5年缩短至2年。
  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趋势明显,合资证券公司在我国发展同样风生水起。而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对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亟须完善。
  根据今年5月3日至4日召开的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我国承诺"允许合资证券公司在持续经营满两年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而修订前相关条款明确,"持续经营5年以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包括以证券公司子公司形式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标准变更为: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其中,"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与此同时,《规定》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修订,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证监会表示,修改后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证)
  证监会修改参股券商规则 外资可从二级市场购股
  证券公司子公司符合要求可扩大业务范围
  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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