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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召集券商座谈 多条重要举措酝酿

2012-10-17 07:49|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990| 评论: 0

摘要:   券商创新11条措施有望年内出齐  消息人士16日透露,监管层近期多次召集券商座谈,并派出高规格队伍密集前往多家券商一线督战行业创新。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业务和场外业务将是行业创新三大重点。此外,在5月召 ...
  合资券商迎政策松绑 外资参股比例上限升至49%
  证监会昨日公布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境外股东参股比例由此前的不超过三分之一提升至49%,并为推进证券公司对港澳台地区开放预留了政策空间。修改后的《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规则》提升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比例上限。《规则》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此前版本的规定中,上述比例均为"不超过三分之一"。
  此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提升外资参股比例是为了履行今年5月召开的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中,我国"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证券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的有关承诺。
  同时,修改后的《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修改后的条款替换了此前版本中"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以及"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的有关规定。
  此外,《规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较此前版本相比,新版《规定》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限定条件,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下推进证券公司对港澳台地区开放预留了政策空间。(.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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