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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力挺蓝筹股 停发新股属行政管制

2012-7-14 08:15|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662| 评论: 0

摘要:   证监会坚称停发新股属行政管制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昨天对投资者提出的九大方面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在回应有投资者停发新股的呼吁时,证监会保护局称,停发新股并不能对市场环境有实质性改善。  停发新 ...
 证监会:一直致力于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的定价方式
  7月13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对投资者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中回应时表示,证监会一直致力于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的定价方式。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围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深入揭示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的同时,需不断提示投资者申购新股有风险。
  有投资者问:中国证监会推出新股发行价可以由承销商与发行公司直接定价的新政,这有可能再次使得两个发行主体得到更大的利益满足,过去的高定价发行必须有20家机构投资者询价才可以实现,现在无异于一手遮天。监管部门如何遏制利益输送行为?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答:我们和您一样十分关心新股发行制度设计中公平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证监会也一直致力于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的定价方式。为了改变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证监会于2012年5月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择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认真论证,审慎提出定价方案,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向监管部门报备。
  为了防止自主定价等过程中出现利益输送等行为,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对于明显高于同行业相关水平的定价,将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强化信息披露、深入揭示风险,甚至重新询价或重新提请发审会审议。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违规输送利益的,证监会严格监管并视情节采取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依据现行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无论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需向网下询价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和网上公众投资者发行,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发行价格并自主决定是否申购缴款。倘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了高于市场水平和投资者无法接受的价格,将无法获得投资者认可并导致大量包销或中止发行。就是说,可以通过加强市场约束和行为约束机制,制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一手遮天"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围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深入揭示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的同时,需不断提示投资者申购新股有风险。我们也相信广大投资者会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理性分析、冷静判断发行定价合理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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