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内幕信息超三次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泄露内幕信息超三次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可认定情节严重。 解释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最高法表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大、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等特点。 该解释于6月1日正式施行。(法.制.晚.报.温.如.军)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不属于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不属于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司法解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用列举表述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将该类行为作为禁止从事内幕交易的除外情形;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法.制.网.周.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