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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6月施行

2012-5-22 15:07|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816| 评论: 0

摘要:   中国首部证券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6月起施行  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 ...
  内幕交易犯罪五年增十倍 证监会426条犯罪线索仅153条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很大,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有关内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最高法、最高检经历了两年调研,出台了此次公布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在调研过程中,关于如何定义内幕交易,哪些人员属于"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员,都经过激烈的讨论。
  争议一: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在起草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内部传阅文件获悉内幕信息,且较为典型,因此应当将该类人员明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后经调研,该类人员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内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释中一律直接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目前司法解释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争议二:"道听途说"算不算获悉内幕?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如果有人无意中听到知情人聊天,获知了一些内幕,因此进行了交易,算不算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只是"道听途说""无意中获知"不算犯罪。"此类犯罪行为必须利用非法手段,而且主观上有罪过。"
  《内幕交易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人.民.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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