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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一审被判死刑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93| 评论: 0|来自: 死刑

 长沙十一月二十日电 (傅煜 梁建军 曾妍)因涉案金额之巨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原中共湖南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今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被告人曾锦春在郴州有“曾矿长”之称,独揽该市采矿审批权,同时任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组长。因涉嫌受贿罪,二00六年十二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十四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指出,曾锦春自一九九七年下半年至二00六年九月担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等方面,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一点八四万元人民币。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九百五十二点七二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一审判决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同日,原中共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因犯受贿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李大伦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00六年五月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二十二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四百零四余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一千七百九十七余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李大伦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决指“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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