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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最新公布,有哪些变化?

2024-1-19 09:12|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45| 评论: 0

摘要: 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国务院令最新公布,有哪些变化?    机构改革已然落地,而金融领域行政法规的跟进修改需求仍然迫切。1 ...
 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国务院令最新公布,有哪些变化?

  
  机构改革已然落地,而金融领域行政法规的跟进修改需求仍然迫切。1月18日,据中国政府网披露,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类别和任免程序、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决定》以机构改革方案为基石,对条条法规细则作出了完善修改,不断提高金融调控和监管的规范化水平。

  利于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政策更好协调配合
  《决定》中,国务院对因机构改革需要修改的金融领域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一部行政法规和两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同时,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作相应完善。

  此外,《决定》中还明确修改《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文件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修改《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可以看出,上述修改均源于对金融领域的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即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指出,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调整,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银保监会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这也意味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靴子”落地,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正在形成。

  在2023年10月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同时提出,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

  随着《方案》的落地,一批金融领域行政法规亦需及时修改。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出,《决定》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落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二是及时把金融领域机构改革涉及的修法任务落到实处;三是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对需修改法规的梳理,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修改一批”的原则。

  将金融领域修法任务落到实处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中对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进一步规定属较大变动。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三是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类别和任免程序;四是完善工作程序,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具体来看,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专家委员3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与先前相比,新14名成员组成有着较大变化,删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1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2人;新增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国家统计局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及2名专家委员。

  据人民银行于2023年9月26日公布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名单,货币政策委员会现有13名组成成员。对比来看,目前财政部副部长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两名成员有空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预算工委主任1人不在修改后的条例之列。

  与此同时,《条例》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包括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这其中同样是增加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这一职务。

  对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规定方面,《条例》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而旧版表述为“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同时,增加表述“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后,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上述修改有利于丰富完善适应新发展格局的工作机制。”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强调。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部总监庞溟据记者表示,《决定》体现了积极构建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和科学稳健的金融调控体系,不断提高金融调控和监管的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政策更好地协调配合、统筹整合、协同并进、同向发力、放大效能,有利于通过有效沟通和预期管理提高货币政策的可预测性以及市场理解、认识、把握货币政策的水平。

  谈及未来工作,有关负责人指出,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议事效率,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促进货币政策科学制定和执行的职能,加强政策沟通、稳定市场预期,为经济回升向好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严格落实《方案》和《决定》要求,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不断完善配套制度,严把准入关口,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监管协作,履行好监管职责,推动银行卡清算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北·京·商·报 岳品瑜 董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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