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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董正青案再开庭 控辩双方舌战三焦点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26| 评论: 0|来自: 广发证券董正青案

<CENTER><IMG src="http://img.cfi.net.cn/readpic.aspx?imageid=20080802000027"></CENTER>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等三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一案8月1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再次开庭,以继续7月18日第一次庭审时尚未完成的法庭调查(质证)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坚持各自立场展开激烈辩论,并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提出了异议。   此前,董正青、董德伟和赵书亚等三名被告在7月18日该案第一次庭审时曾集体当庭翻供。昨日下午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之后,辩方明显加强了"攻势",与控方争锋相对地就三大焦点问题进行激辩,经过两轮辩论后,法庭于昨晚8点40分宣布休庭。   焦点一:证监会认定函有否证据效力  公诉人在8月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内幕交易认定函、公安机关关于无法调取董正青与赵书亚电话通话记录的情况说明和三名被告人董正青、董德伟和赵书亚的供述等重要证据。据中国证监会认定函,董正青等人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过程中,确实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董正青等人再次否认了其在此案侦查阶段所作部分供述的真实性,称其受到了办案人员的诱供甚至逼供。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表示,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其认定函在本案中不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而且,其一,由于中国证监会出具认定函的时间晚于公诉方认定的董正青等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不符合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二,公安机关证明其无法取得电话通讯记录的证明属于自证,也不具有效力;其三,三名被告在受到压力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   公诉方反驳说,电话通话记录无法取得的原因是通讯营运商的通话记录只保留3个月(但辩方律师认为,这一时限应该是15个月而不是3个月),而当时取证时已经超过了这一时限。另外,公诉方认为,即便从通讯营运商处取得了通话记录,能够查到的也只是被告通话的时间,并不能查到通话的内容。   关于三名被告所称的在记录口供中存在的诱供及逼供的问题,公诉方表示,他们进行过调查,并不存在这一情况。   辩方律师还认为,公诉机关无法举证说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作案手段等重要问题,此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焦点二:董德伟炒股是否受益内幕信息   公诉人指出,董德伟炒股多年,但取得较大收益的几支股票如延边公路、吉林敖东(000623)、辽宁成大(600739)等,都与广发证券有着直接联系。董德伟一直声称其买卖延边公路是基于技术分析,但却说不出是基于什么样的分析。2006年1月至6月,买卖延边公路获利1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仅有4人,而董德伟一人就获利5000余万元,控方认为,这显然是受益于内幕信息。   公诉人又指出,赵书亚在看到延边公路澄清借壳消息不实的公告后仍买入该公司股票的行为,与一般投资者明显相悖,显然是受到了内幕消息的影响。对此,董正青直接反驳公诉人对证券投资所知甚少。   辩方提供了广发证券公司章程、2006年沪深股市涨幅数据、延边公路公告以及证券分析师文章等证据,以证明董正青没有泄露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一事的内幕信息;同时,董德伟和赵书亚可以通过媒体等公开渠道得知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的传闻,并自行作出买卖股票的判断。   辩护方还列举了延边公路2005年的业绩预增公告、2004年的年报及广发证券借壳传闻出现后延边公路的澄清公告等证据,进而提出:董正青的弟弟董德伟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是在看到延边公路这些相关财务数据、公告之后才做出买入的决定。   另外,辩方还称,2006年2月23日至2006年5月10日期间,广发基金旗下四只开放式基金涨幅超过150%,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涨幅都超过30%,延边公路的涨幅相比之下并不算什么。而相比同期借壳上市的5家证券公司,复牌后的涨幅最高的达到800%多,少的也有400%多的走势,如果董正青确实有内幕交易的行为的话,买入延边公路后等复牌再卖出显然才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公诉人对辩方多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了强烈质疑。而且,公诉方认为,辩方律师提出的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董徳伟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存在。根据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上半年董德伟的账户交易情况来看,这期间董德伟买入了200多只股票,其中大多数没有盈利、有的甚至亏损,而少数几只盈利较多的股票包括辽宁成大、吉林敖东等,这几只股票和广发证券都有直接联系。   焦点三:董正青是否"独断专行"   公诉人引用广发证券数名高管的证言指控说:董正青在广发证券内部一直独断专行,一手主导了广发证券选择借延边公路这个"壳"上市的进程,并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董德伟、赵书亚两人;董正青甚至指使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   但董正青对此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激烈反驳。他列举了广发证券收购武汉证券、第一证券、河北证券的经过。董正青说,在广发证券收购这几家券商之前,他已经强烈地预感到证券行业将要面临的巨大变革。在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外资券商大举进军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之前,广发证券这样的草根券商能与他们抗衡的唯一办法,就是尽可能地扩大营业部网络,把自己的"根"深深扎下去。在陈述过程中,董正青相当激动。   董正青称,当时他提出加强并购的想法,并就收购第一证券事宜在广发证券管理班子中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的就只有他一人,当时收购第一证券的价格是5000万元。董正青说,当初他顶着巨大的压力在管理层中沟通游说,做了大量的工作,当广发证券最终决定收购第一证券时,收购价格已经提高到1.3亿元。董正青表示,如果他确实如检方指控的那样"独断专行"的话,这些收购活动就不可能耗费如此漫长的过程,以至于成本提高这么多。   董正青进而辩称,他自己在广发证券的其他重大决策中也同样没有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鉴于广发证券较大的资本规模,在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的过程中,在沪市上市的辽宁时代(600241)一直是首选,在深市上市的延边公路是次选,后来因辽宁时代最终没拿到批文,广发证券才决定借壳延边公路,确定的时间是2006年6月2日。董正青说,在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之前,他曾向股东表示过,广发证券到底选哪个壳,他全听股东的。   昨晚8点40分,控辩双方进行了两轮辩论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何静 霍宇力)<!--/newstext--> <DIV style="FONT-SIZE: 14px; TEXT-ALIGN: right">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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