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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IPO预披露制度 为注册制过渡奠基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19| 评论: 0|来自: IPO

<CENTER><IMG src="http://img.cfi.net.cn/readpic.aspx?imageid=20080714000019"></CENTER>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将IPO预先披露的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回复阶段。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人表示,将预披露时间提前,有利于使拟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早地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项目质量,方便投资者尽早了解情况、更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更加公开透明。他还表示,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作为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使市场能够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提早了解公司情况,可以更有效地进行社会监督,也有助于增加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在实践中也起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预先披露制度已广为市场熟悉和接受。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预先披露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增强诚信意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将预先披露的具体时间进一步提前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进行。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预先披露制度是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变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投资者和市场各方准确认识发行监管工作的性质和作用,缩小各方认知差距。在强化发行环节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责任意识的同时,让广大投资者明了市场是一个由多元主体共同负责的机制,只有多元主体共同负起责任,"三公"原则才能得以有效实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据介绍,预先披露制度是2005年底修订《证券法》时新增的一项制度,旨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加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证券法》第2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的上述授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58条、第59条和第60条对预先披露制度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对于预先披露的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58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预先披露。目前审核实践中,预先披露的具体时间是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进行的(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证券日报 侯捷宁)<!--/news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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