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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大股东曝出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怎么办?

2019-1-23 07:29|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64| 评论: 0

摘要:   临近春节,一些上市公司却曝出了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之事。  在监管严厉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行为的背景下,这些大股东是“财迷心窍”,还是有难言之隐?  红阳能源  红阳能源及其 ...
  临近春节,一些上市公司却曝出了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之事。

  在监管严厉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行为的背景下,这些大股东是“财迷心窍”,还是有难言之隐?

  红阳能源
  红阳能源及其控股股东沈煤集团近日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公司存在被沈煤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红阳能源子公司多笔资金间接被沈煤集团非经营占用,并未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用。

  



  对此,辽宁证监局要求沈煤集团立即停止相关违规行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与红阳能源实行人员、财务、资产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同时,辽宁证监局还要求红阳能源的高管“听听课”,责令红阳能源董事长赵光、副董事长张德辉等5人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

  ST升达
  ST升达ST冠福的大股东资金占用则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公告显示,截至1月15日,ST升达的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增至9.3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81%。其中,存在3笔借款或涉及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存在争议,在继续核查中,金额总计7070万元。

  与此同时,ST升达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额度为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38%。

  有报道称,2018年12月,已有近20家供应商代表找上市公司实控人江昌政讨要说法。而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江昌政于2018年7月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为解决违规占资问题,2018年11月16日,升达集团的股东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前者拟将合计持有的升达集团100%股权转让给保和堂,后者出价2000万元收购升达集团100%股权并承接后者巨额债务,从而入主ST升达

  ST冠福
  ST冠福就没有那么走运了。

  1月13日晚间公司公告,旗下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被查封,账面净值11.33亿元,占公司2017年底净资产的21.35%,占总资产的13.8%。

  事出于ST冠福控股股东的违规。2018年9月14日,ST冠福发布公告称,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形。

  经初步统计,截至2018年8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公司或上海五天的名义对外开具且仍由第三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累计票面金额为11.29亿元,至今尚未兑付。

  此后,ST冠福陆续公告了多起诉讼,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冠福及林氏家族也被证监会福建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1月21日,ST冠福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此外,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东方海洋
  东方海洋控股股东的占款,缘于兜底员工持股计划。

  东方海洋1月14日晚就深交所问询函进行回复时表示,因为兜底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产生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东方海洋集团已出具承诺:力争在一个月内归还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东方海洋集团正在处置相关资产,筹集资金以归还占用东方海洋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将拥有的土地开发权转让、资产重组、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约8.19亿元。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公司曾在2017年实施过员工持股计划,东方海洋集团为差额补足义务人,为该计划进行兜底。

  该计划成立后,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增持了上市公司股票,但由于股价下跌,持股计划在2018年期间存在较大的平仓压力,为避免公司核心管理层及员工遭受严重损失,也为保护公司正常经营不受影响,导致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比例较高,如果爆仓,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

  另外,2018年控股股东资金链紧张,而上市公司大多数融资均由控股股东担保,如果控股股东的个人征信出现问题,上市公司将面临着提前还贷、债务违约、融资受限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控股股东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多因素影响信用风险暴露
  2018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市场融资环境变化、高比例股份质押等因素的影响,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信用风险逐渐暴露,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有所抬头。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也趋于多样化、复杂化。

  除传统的通过银行资金划转、要求公司为其垫付各类支出、向其拆借资金或代偿债务等占用方式外,还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为其虚开票据质押融资、支付虚构的交易款项、利用无关第三方“过桥”资金,甚至更为恶劣的盗用或假借上市公司名义借款等“迂回”手段,实现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目的的情形。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令五申之下,大股东还在占用资金,遇到这些公司我们应该怎么办?答:尽量少碰,躲得远远的!

  公司法咋说?
  最后,我们再一起重温一下公司法中关于侵占公司资金的规定吧!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挪用公司资金……
  .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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