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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融资融券设3门槛 融券不得超净资本5%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09| 评论: 0|来自: 融资融券

   导读:   证监会:融资融券设3门槛 融券不得超净资本5%   券商自营证券不得超过净资本100%   券商自营为何受"重点关照"   券业风控指标体系首次全面调整   证监会修订券商风险控制标准(全文)   证监会关于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规定   证监会:融资融券设3门槛 融券不得超净资本5%   中国证监会二十七日公布最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券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提高到百分之百,并对券商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设定三项门槛,包括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百分之五等。   根据最新的风控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四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百;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二十。   最新公布的风控标准,对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设定了三大门槛: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五;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五;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二成。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百;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五倍;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三成;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新规对证券公司除要求计算净资本外,还增加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一项,要求券商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市场人士分析,券商此前的风控以净资本为主,现在加入风险资本准备的监控体系,将更加细化并直接地控制券商风险。   据悉,新修订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々   券商自营证券不得超过净资本100%   证监会近日首次对2006年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办法》调整了净资本计算规则和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并细化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的控制指标。此次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风险资本准备为补充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据了解,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证券公司根据新规定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方面预留了充足的时间。   《办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净资本计算规则。为进一步夯实证券公司净资本充足水平,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扣减比例提高到100%;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   二是调整了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调整后的规定为:证券公司应当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3%(原为2%),按定向、集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5%、5%、8%(原为2%、1%、0.5%),按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30%、15%、8%、4%(原为10%、10%、5%、2%)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同时,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现阶段对不同类别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公司分类类别越低,使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越高。即除对分支机构和营运风险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各类别公司保持一致外,A、B、C、D类公司应当分别按基准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是细化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新办法还对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涵盖范围进行界定。   据悉,根据修改后的净资本计算规则测算,截至2008年5月末,全行业按规则调整后计算的净资本2799亿元,比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净资本3077亿元下降278亿元;与2007年末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净资本2976亿元相比,相差不大;与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历年净资本数据 (2004年末450亿元、2005年末350亿元,2006年末796亿元)相比,全行业净资本水平增长幅度较大,抗风险能力大幅提升。々   券商自营为何受"重点关照"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修改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的监控与防范,促使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促进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随着新版《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的发布,我国实施券商风控指标管理两年来,相应规则首次进行了全面的、较大规模调整。有关人士指出,本次调整所及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四大方面:   避免券商业务"撒胡椒面"   2006年研究制定和颁布《管理办法》时,券业总体净资本水平不高,截至2005年末和2006年6月末,全行业净资本分别为350亿元和584亿元,故当初规定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较低。"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顺利完成,历史遗留风险全部化解,证券公司净资本水平大幅提高,全行业2007年末净资本为2976亿元,计算的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为306亿元,占净资本的比例约为10%,远低于规定标准100%,表明2006年规定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加强行业风险控制的客观要求,需要予以适当提高,以增强该比例的约束作用。"   有关人士介绍说,通过对券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定向、集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比例的普遍调升,"净资本对业务的约束作用才能充分体现"。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券商风控指标监管,自推出之日起,就强调券商在净资本的约束下,将有限的资本覆盖到优势业务上的导向,而在净资本普遍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如计算比例不加调整,则券商很可能继续在业务上"撒胡椒面",不利于券商的个性化发展,也不利于券商提高基于优势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券商长期股权投资需有谱   通过调整净资本计算规则,监管部门提高了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债券的风险扣减比例。其中,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扣减比例提高到100%。"此举提高了净资本指标的国际可比性,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符合国际惯例。"有关人士介绍说,测算表明,要求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对行业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影响较小,调整后的净资本计算规则进一步夯实了净资本数据,更有利于充分反映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次贷危机实质上是流动性危机,充分反映出长期、流动性较差的投资与短期、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对于券商潜在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调高上述扣减比例,导向并非限制券商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是要求券商提高对流动性风险的重视程度,只有对长期股权投资心里有谱,才能坚决地将有限的净资本覆盖到这类投资上,事实上也是考验券商的业务能力,约束其市场行为。"   同时,本次调整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考虑到再融资项目股票的包销风险较大,要求公司对再融资项目股票采取比IPO项目股票更高的比例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此举体现了根据不同的风险状况执行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的政策意图。   另外,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对不同类别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公司分类类别越低,适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越高,也是政策导向助优扶劣的题中之意。   自营为何受"重点关照"   本次调整细化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并要求券商在计算净资本时对自营证券进行风险扣减的基础上,补充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为何券商自营业务受到如此"重点关照"呢?   有关人士解释说,随着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随之增大,为从严防范和有效控制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区分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证券,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在风险准备计算方面,考虑到未来风险对冲工具的推出,规定对于券商使用风险对冲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的情况,对已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可以按较低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理论上,在风险有效对冲的情况下,券商可以不对相应项目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但考虑到在市场不完全有效及本身可能出现偏差的情况下,风险难以做到100%的有效对冲,因此仍有必要按较低比例就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自营投资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办法》稳定指标灵活   本次修订还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结构上的调整。为保持《管理办法》的相对稳定性、简洁性,以及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相对灵活性、及时性,将《管理办法》中有关风险资本准备的具体计算比例独立出来,通过《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集中反映,《管理办法》只对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进行原则规定。今后,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时,可以通过适时调整《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并发布配套文件进行规定,而无需再行修改《管理办法》。   同时,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管理办法》对净资本计算公式、部分条款的项目和有关指标作相应调整,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上海证券报 周翀) 々   券业风控指标体系首次全面调整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及配套文件,修改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计算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这是我国券业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自颁布以来首次全面调整。   这次规模较大的调整中,券商自营业务规模和相应的风险资本覆盖水平受到"重点关照",具体调整包括: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同时,要求券商在计算净资本时对自营证券进行风险扣减的基础上,补充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即规定证券公司分别按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的30%、权益类证券的20%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监会全面提高了券商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同时,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对不同类别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A、B、C、D类券商应当分别按基准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准备。   净资本计算规则方面,最重要的调整在于提高了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的风险扣减比例。为进一步夯实证券公司净资本充足水平,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扣减比例提高到100%,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   证监会有关人士强调,根据修改后的净资本计算规则测算,截至2008年5月末,证券行业按规则调整后计算的净资本2799亿元,与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历年净资本数据(2004年末450亿元,2005年末350亿元,2006年末796亿元)相比,全行业净资本水平增长幅度很大。   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和预警,定期或不定期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上海证券报) 々   证监会修订券商风险控制标准(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55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风险准备"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   二、 在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之后增加"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三、 将第三条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四、 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五、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六、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八、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九、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十、 在第十七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十一、 删去第十九条第(五)项。   十二、 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   十三、 删去第二十条。   十四、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十五、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十六、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项。   十九、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二十、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十一、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十二、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   二十三、 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四、 在第二十六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二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十六、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二十七、 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二十八、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十九、 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三十、 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三十一、 将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三十二、 将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三十三、 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々   证监会关于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规定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8号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基准计算标准   (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五)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六)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七)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二、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各类证券公司应当统一按照上述第一条(六)、(七)项所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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