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优先股股权转让书据交易印花税税率1‰
由出让方缴纳 财政部周一发通知指出,自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指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46号印发《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分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优先股发行与交易、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3部分16条。(阿.思.达.克.秦.婷.曹.敏.慧) 钮文新:优先股与公众无缘有违金融普惠性发展原则 优先股为啥不能卖给公众? 中国的优先股制度也应有社会主义特征 钮文新 千呼万唤的优先股面世了。但很遗憾,优先股与公众无缘,往往是作为一种私募产品,让大资本变成了唯一的享用者。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对于整个社会有失公平,既不符合中国现实情况,又有违金融“普惠性”的发展原则。 证监会必须明白,优先股在目前这个时点问世的一个关键原因是:中国股权融资长期处于停滞或半停滞状态,而债务资本急速扩张,金融结构失衡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整个中国的资产负债表不断恶化,这对中国经济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所以,当普通股市场低迷不振之时推出优先股,既是股市发展的必须,又是权宜之计。 但是,不管是普通股还是优先股,它们都是股权类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都必须担负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功能,核心是把老百姓闲置的资金(储蓄)转化为股权类资本。所以,优先股私募需要规定“合格投资者”,尤其应当激励固定收益偏好的社会闲置资金购买。有必要借重优先股扭转中国金融结构,而方法就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优先股。 当然,向公众开放优先股势必须要向公众提供转让市场,否则对公众的吸引力不会很大。但中国现在并未设计这方面的制度安排,而从全世界范围看,股市都没有在优先股交易方向上有什么制度安排,严格将优先股市场限制在私募范畴。但是我坚信,中国未来必然出现优先股转让市场。因为,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未来投资的机会也会非常丰富,而优先股作为一种“类永续性债券”,极少有哪个投资者愿意或可能无限期持有,这就决定了转让的必然需求。 在发达市场国家,优先股对许多大公司而言,不过是解决临时资本需求的工具,一般而言,数量较少,同时会与投资者约定赎回条件。而为了特殊需求,公司一般也愿意为此小规模的优先股融资付出较高的成本。成本高但规模小,所以不会对公司整体业绩构成影响,而高成本往往是为了换取购买者的表决权(封口溢价)和不能流通的风险(流动性溢价)。 但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企业优先股融资规模很大,动辄几百亿元;利率过低,风险溢价过低。以浦发银行为例,优先股定价可能仅仅高于国债两个百分点。有报道说,这意味着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募资300亿元,年赚50亿元,而仅支付18亿元成本。凭什么是这样的安排?这对普通股股东是好事,但对优先股股东就是不公平的事。其实,银行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为了补充一级核心资本,是出于银行的安全性考虑,而安全性对普通股投资者而言则应当是准许发行优先股最核心的考量,而不是以此进一步加厚自己的利润。所以,作为公平,300亿元优先股年赚50亿元,应当在扣除风险准备之后,大部分分配给优先股的投资者。让普通股投资者既不为优先股发行多支付成本,而又获得一份安全保障,这才是一个较为公平的安排。 基于优先股“规模大、利率不可能太高”这两大特性,准许优先股上市交易,赋予优先股更好的流动性,降低优先股流动性风险溢价,应当是必然选择。既然如此,为什么优先股不可以向公众发售?中国的优先股市场应当有自己的社会主义特征,让更广大人民群众在支持“蓝筹股公司”发展的同时,分享它们的发展成果,增加公众的财产性收益。(作者系CCTV证券资讯频道总编辑)(中.国.经.济.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