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配套措施发布
发行老股需披露承销费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新股发行配套规则,其中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至此,IPO再次启动条件具备。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协会要求承销商应当在合规管理中明确对询价、定价、配售等承销业务活动的要求,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承销商和发行人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发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 协会还指出,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应当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机构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投资产品为单位参与申购、缴款和配售;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承诺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投资者单独设定配售比例的,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承诺相同限售期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应当符合预先披露的配售原则。 在老股配售方面,协会要求实施老股转让的,应当披露最终确定的新发行股票及老股转让的具体数量、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量等信息,发行后还应当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其中,新股部分承销费率不能高于老股部分承销费率。 与此同时,协会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网上网下同时申购、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等违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黑名单期满后,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应当重新备案,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禁入期满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能重新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还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涉及路演推介的时间、形式、参与人员及内容;询价、簿记、定价、配售的制度建立和实施等。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分别就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和配售行为进行了规范,按照安排,协会将从5月13日起,受理网下投资者的备案申请,协会通过备案系统受理备案申请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向申请方书面说明原因。(.证.券.时.报.网 .程.丹) IPO配套措施正式落地 打新资金有望扩容
昨日,沪深两大交易所下文修改IPO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改为按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来计算,取代了之前“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的计算口径。业内人士称,较之此前规定,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沪深两大交易所具有申购资格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者整体可申购额度较调整前均有一定比例的增加,申购新股的资金将因而增多,新股压力有望获得缓解。 根据沪深交易所昨日发布的公告,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参与沪深两市打新均需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其中,沪市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深市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与此同时,证券业协会也发布了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这也标志着IPO配套措施正式落地。根据上述规定,网下投资者在参加初步询价前须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应当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同时网下非个人投资者应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且只能报一个价格,证券业协会将从5月13日起受理IPO网下投资者备案申请。(.成.都.日.报 .马.玉.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