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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决定对灾区实施特殊金融政策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49| 评论: 0|来自: 特殊金融政策

  导读:   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紧急通知决定   央行和银监会规定银行不得向灾区借款人催贷   央行、银监会决定对灾区实施特殊金融政策   央行寻解决灾区房贷方法 专家称减息有利重建   财政部:因震灾受损企业和个人可减征所得税   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紧急通知决定   北京5月19日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称,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尽快向灾区群众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务,满足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并为灾后重建做好准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   具体政策包括八项:一是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二是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三是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四是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五是尽快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调查、跟踪和确认工作,尽力保障客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等重要信息的安全;六是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七是加强安全保卫,严防金融欺诈;八是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为灾区恢复金融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通知称,该通知的相关内容适用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具体灾区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以县为单位进行划定。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具体时间由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金融时报 宋焱)   央行和银监会规定银行不得向灾区借款人催贷   本报讯 (记者 陈琰) 针对灾区借款人如何还款及取现等问题,央行和银监会昨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通知》要求,银行须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即日起开始执行。(京华时报)々   央行、银监会决定对灾区实施特殊金融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灾区各金融机构要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   ●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   ●从20日起,经央行同意,受灾严重的成都、绵阳等6市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19日下发通知,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   政策包括将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通知指出,灾区各金融机构要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指定,在每个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域,至少要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网点,只要技术条件具备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力支持与合作,加紧改造相关系统,实现上述网点可受理其他银行业务,并免收客户各类相关跨行费用。   通知要求灾区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尽一切力量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   此外,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   另据记者了解,从20日起,经央行同意,受灾严重的成都、绵阳等6市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而在地震发生之前央行曾宣布,从5月20日起,全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上调0.5个百分点。   此外,针对灾区居民对被毁房屋的银行按揭问题,央行副行长苏宁日前曾表示,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该用特殊的解决办法。央行将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既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上海证券报) 々   央行寻解决灾区房贷方法 专家称减息有利重建   "我们将积极研究办法,采取措施,既保护商业银行利益,更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表示,央行正与相关部门积极研究灾区按揭还款等问题,并希望能找到"特殊办法"。   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灾区大量住房被毁坏,从银行贷款购房者如果不按时还款,那么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如果要还款,那么又该怎么还?遇难者的贷款让谁来还?这些都是金融服务业面临的难题。   地震房塌:房贷问题涉及面广   此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一般而言,银行并不承担地震风险,按照正常程序银行有权追回贷款。也就是说,贷款者与银行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不因房屋这一抵押品的毁灭而消失。说明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本来,对于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借款人可以通过投保房贷险转移。但由于风险较大,目前基本房贷险并未将地震列为理赔范围。基本房贷险一般不保地震,主要保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只是有的保单会将地震险列为拓展条款。也就是目前多数房贷险并不承担地震风险。而且,即使在地震中获得赔偿,对于通过银行贷款买房的人或企业来说,银行仍将享受优先受偿权。   鉴于房贷险是购房者自愿购买,而且不少购房者认为该险种的赔付范围较小,只有爆炸、火灾、雷击等灾害发生时才予赔偿,而且不赔房内财产,只赔房屋毁损带来的损失,因此愿意购买房贷险的人日渐减少。早在2003年,四川的贷款购房保险首次不再强制要求购买。   根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布的2008年一季度数据,四川金融机构一季度人民币各项存款保持较快增长态势、贷款增加较多。存贷款余额在西部12省区市中排位第一,在全国排位第九。其中,从信贷投向看,中长期贷款余额5486.78亿元,比年初增加372.14亿元,同比多增56.08亿元。当时有分析人士称,四川中长期贷款的增加,也预示着一季度房贷的增长势头依旧迅猛。   因此,随着灾区大量房屋的倒塌,由地震带来的房贷按揭问题涉及面相当广。央行的态度是"特殊情况会采取特殊办法"。苏宁指出,如果严格依法办事,房贷是要还的,但现在情况很特殊---房子没有了人也没有了,原来解决这类问题可以采用商业保险的办法,但现在很多房子没有参加保险,因此要找到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同时保护商业银行和广大人民的利益。   灾区减息:央行的"特殊办法"?   目前,大部分银行已经表示,鉴于地震灾区的巨大损失,出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银行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分析人士称,灾区的房贷问题之所以棘手,一方面,房屋作为抵押品毁灭,购房者"本能地"抵制还贷,加上受灾导致减少经济收入,房贷变成了较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简单地解除银行与灾区购房者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刀切"地将这些房贷列入坏账,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做法。   对于解决灾区房贷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的建议是:首先,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尽量按照楼房原样修复建造,从而大致"恢复"了购房者的抵押物,并基本"重构"了银行与购房者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过程中,由于大部分地块的成本不需要再重新计算进灾后重建的成本中去,因而开发建造的成本要比一般商品房的成本低很多。   然后,购房者获得新的房屋产权后,可以相应地"恢复"与银行的债务关系。至于贷款购房的遇难者,其"对应"生前的房屋可按市场价估值,银行获得相应收益。   在这一系列的灾后重建的工作中,郭田勇认为,央行可以扮演调度金融服务支持的角色,例如对灾区进行减息,"即使对受灾地区减息,该地区的商业银行也能保持一定的利差收益。"   事实上,央行已经对灾区的货币政策进行了"特事特办"。日前,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表示,经央行总行同意,对受灾严重的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雅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市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5月20日暂不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本月12日,央行宣布,决定自5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达至16%。这被视为从紧的货币政策措施的继续推进,但由于特殊原因暂缓上调部分地区的存款准备金率,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郭田勇认为,暂缓上调灾区的存款准备金率,有助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供给;而对受灾严重的地区减息,有利于减轻当地购房者的负担,减少当地企业的经营成本,加快灾后重建的步伐。(南方日报) 々   财政部:因震灾受损企业和个人可减征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进出口税收: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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