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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称工资条例分拆推出 垄断国企仍是最大阻力

2013-7-4 10:24| 发布者: 股票之声| 查看: 1208| 评论: 0|原作者: 股票之声|来自: 股票之声

摘要: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采访获悉,一直被视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工资支付条例》,目前尚无最新进展。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年内出台。对此, ...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采访获悉,一直被视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工资支付条例》,目前尚无最新进展。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年内出台。对此,7月2日,曾参与《工资条例》草案起草研究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工资支付条例》并无太多动作,也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他透露,酝酿多年的《工资条例》很可能要分拆进行,其中重要的部分年内难以出台,既得利益者仍是最大阻力。

   上述说法,记者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处也得到了确认。此前的《工资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内容主要涵盖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劳动定额、加班费标准以及工资支付等多个问题,但由于涉及到的利益冲突相对较多,格局较为复杂,因此将会分拆推出。

  工资支付先行

   十年难产的《工资条例》另辟途径选择分拆推出,是一种无奈但也不失为上策。其中,由于草案对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较为详细、完整,同时,涉及到的利益冲突相对较少,因此《工资支付条例》预计将会最早出台。

   7月1日,各大网站纷纷转载《2013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排行榜,其中明确表明,截至目前,2013年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先后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以162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系全国最高,北京则以140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排名第八。

   本报记者采访获悉,由于《工资支付条例》至今尚未出台,因此,对于“最低”的计算标准至今仍无法确定和统一。

   “北京和上海等少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扣除个人社保和公积金之后的实际到手数额计算,其余大部分地区则是按照未扣社保之前的数额计算。比如,有些地区从排行榜上看是在北京之上,但扣完社保之后,拿到手的实际工资远远低于北京。除此之外,病假工资、产假工资、加班工资基数等涉及工资支付标准的问题,全国也各不相同。”7月2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杨保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资支付条例》迟迟不出台,在立法上始终是个空缺,导致了众多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出现。

   据本报记者了解,20年以来,中国内地工资发放的唯一依据仅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很多省市均是参照该规定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支付标准一直未得到统一。而此次将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则涵盖了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工资清偿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款项,最低工资标准等大部分有关工资支付的内容。

   “工资支付涉及面非常广,影响非常大,其中还包括工资上涨的规定。就目前而言,各地仅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定期的调整,但对企业的其他员工的工资上涨并无明确规定。”杨保全表示,每年的物价、GDP、最低工资都在增长,但是企业内部的员工工资上涨机制却一直没有确立。

   据悉,各地相关部门也会定期发布一些工资上涨的指导性文件,但大都属于建议性意见。

  后续条例阻力更大

   “这类改革涉及面比较大,我们会非常审慎地进行,先易后难是主要思路。”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采访获悉,《工资支付条例》出台之后,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劳务派遣等多项法规条例将会参照草案逐步推出,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制定更为完善的工资收入调控的综合性文件,毫无疑问,难度将越来越大。

   其中,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核心内容将会涉及企业的效益要和工资挂钩、通过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使职工工资的增长和企业的效益增长相适应等内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则是重点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力度;劳务派遣规定,将会明确限定用工单位的用工比例等内容。

   而对于前期刚刚出炉的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上述工作人员否定了记者“实为后续条例配套文件”的猜测。

   “该条例的阻力不光来自于劳资双方的争议,甚至包括立法人员的争议。”杨保全表示。就目前的市场环境来看,企业的压力很大,甚至很多企业连员工的最低工资都难以得到满足。相关条例一旦出台,很多企业势必会因增加成本而无法承受。同时,很多涉及到国企工资调控、工资集体协商等问题时,都会受到来自垄断部门、垄断国企的巨大阻力。

   记者从媒体公开报道数据了解到,90%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在百万元以上,平均年薪达60多万。由此可见,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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