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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案明日开庭审理 起诉书中提及四个“特别”

2013-6-8 09:17|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23| 评论: 0

摘要:   记者昨天获悉,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将于明天上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称,将为刘志军做罪轻辩护。  4月10日上午,刘志军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 ...
  记者昨天获悉,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将于明天上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称,将为刘志军做罪轻辩护。
  4月10日上午,刘志军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刘志军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据悉,刘志军案涉及的行贿人,首先是被称为刘志军案的关键人物,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又名丁羽心)。刘志军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丁书苗获取铁路运力,使丁书苗及其子从中获利4.43亿元人民币,丁书苗按刘志军要求,出资4900万元,为刘志军运作相关事项。
  其余行贿人多数是铁路系统人员,他们或者通过刘志军的帮助获得工作调整、职务升迁,或者通过刘志军的帮助推荐,当上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为此给予刘志军贿赂。如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南昌铁路局原局长邵力平。还有几人是与铁路相关的企业人员,通过刘志军获得生意上的帮助等。
  刘志军涉嫌的滥用职权罪,据悉只有一项内容,与丁书苗有关。1997年至2010年间,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在运作中标铁路工程项目中获取铁路车皮计划,投资高铁相关产业等方面,帮助丁书苗,造成34亿余元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丁书苗从中非法获利30亿余元。
  市检二分院认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 .孙.思.娅. .裴.晓.兰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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