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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

2012-1-12 17:01|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350| 评论: 0

摘要:   【编者按】  近日,人民银行召开工作会议,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下一阶段人民银行重点工作。周小川行长先后接受了部分国内媒体采访,对若干经济金融热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提出 ...
  【编者按】
  近日,人民银行召开工作会议,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下一阶段人民银行重点工作。周小川行长先后接受了部分国内媒体采访,对若干经济金融热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内外媒体对此广泛关注。长期以来,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具备,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照中央会议精神继续积极推进。在此过程中,人民银行将充分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及各方面的条件和影响因素。现将周小川行长去年初所发表的《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一文再次刊出,供大家研究、参考。
  
  周小川: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专门有一段谈金融体制改革。其中,第一句话是"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此前天我在北京大学做了一些分析和阐释。今天,我想就其中的第二句话"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谈几点看法。
  一、为什么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是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以此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利率作为非常重要的资金价格,应该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同时,利率也是其他很多金融产品定价的参照基准。
  二是利率市场化的要点是体现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我国市场化改革从一开始就强调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尊重企业定价权。在金融业,除个别政策性金融机构外,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都是按照企业来运行的,反映金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个重要环节正是其对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权。
  三是利率市场化也反映客户有选择权。金融机构的客户既有居民,也有企业,还有各种各样的其他类型实体。这些客户在竞争性市场中有选择权,他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价格,可以表示满意或不满意,可以选择这家或那家,也可以选择不同价格的类似金融产品作为替代。通过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会提供各不相同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是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差异性、多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以及金融企业对风险的判断和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像其他商品一样,金融产品会出现更多的差异化,同类产品可能有不同的品牌、规格和目标群体。同时,不同金融机构对同一项目、同一客户的风险判断也会出现差异,这些差异在其金融产品的定价中会得到反映。
  五是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宏观调控的需要。宏观调控,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间接调控为基本特征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需要有一个顺畅、有效的传导机制,并对市场价格的形成产生必要的影响。
  二、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利率市场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的进展是承上启下的。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利率市场化有这样几个内容可以回顾一下。
  第一,外币存贷款利率。分几步放开国内外币存贷款利率,这主要发生在2004年之前。
  第二,扩大银行的贷款定价权和存款定价权。2003年之前,银行定价权浮动范围只限30%以内,2004年贷款上浮范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2004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还没有完全放开。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
  第三,在企业债、金融债、商业票据方面以及货币市场交易中全部实行市场定价,对价格不再设任何限制。随着各种票据、公司类债券的发展,特别是OTC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不断扩大使价格更为市场化,很多企业,特别是质量比较好的企业,可以选择发行票据和企业债来进行融资,其价格已经完全不受贷款基准利率的限制了。
  第四,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浮动范围。2006年8月,浮动范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2008年5月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支持灾后重建,人民银行于当年10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但是,我们也看到,实际上金融企业并不是特别地愿意自己对住房抵押贷款定价。
  三、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条件
  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其他改革都有关联,下一步推进这一改革需要讨论一下,应培育哪些条件,在哪些方面建立配合关系。
  一是利率市场化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因此要有一个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金融机构在正当的市场竞争条件下通过竞争来定价,虽然定价可能会有偏差,但是因为有竞争,有多样化、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有多个机构,总体来讲会产生合理的均衡价格。
  市场竞争首先一个条件是要有财务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有财务硬约束的企业与只有软约束的企业放在一起竞争,会出现大量问题。2003年-2004年间,我们曾讨论过,如果有的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另外一部分虽称之为商业银行,但尚不服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它们与合规银行之间的竞争会有问题。商业银行和现存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约束完全不一样,有补贴的机构和没有补贴的机构之间、受资本约束和不受资本约束的机构之间是没有办法放在一起公平竞争的,因此首先一个条件是财务硬约束。特别是我国,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约束并不是十分有效,对存款人的隐性担保还普遍存在。
  除了硬约束,还要防止"病号型"或者"重病型"竞争,就是有问题的机构可能更加冒险,用不正常的利率进行竞争。通过这次金融危机,我们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出现问题时,往往通过高息揽储或发行一些高收益产品获取资金,以掩盖资产负债表出现的问题,企图继续残喘,并寄希望未来有机会缓过气来。在危机中有很多这样的机构,我国也出现过类似现象。如过去一些证券公司出问题后,大量发行柜台债,利息很高,但这是违规的。这属于"病号型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二是银行的客户要接受和认可利率市场化。在一般商品市场,消费者对价格差异和自主选择已习以为常。人们去商店购买物品时,如果不满意产品价格,可以"货比三家",到其他商店看看,比比价格。但在金融市场上,由于过去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一些客户还没有适应银行服务的差别化定价。如果客户对银行某一定价不满意,仍习惯于马上向政府表达或归罪于政府,希望政府来干预。政府如果回归到大规模干预,市场化定价就得走回头路,还可能导致金融产品定价成为商业银行的"政治表现",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竞争机制和自主定价权的条件就不具备。
  三是商业银行要敢于承担风险定价的责任。商业银行要对风险溢价作出独立判断,并以此确定价格。在此过程中,定价高了,就可能导致客户流失,损失市场份额。对此,商业银行要做好自主定价和维系客户(涉及市场份额)之间的权衡,而客户也不再简单地把价格的对与错推到央行或政府身上。从国际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竞争重点已从追求客户数量、追求市场份额转向其他更为综合的目标。从我国的情况看,客户数量和市场份额仍是商业银行竞争的主要目标。这一状况应该有所改变,否则银行即使有更大的定价权,也会担心承担责任而不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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