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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基金遭索退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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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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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基金公司“老鼠仓”事件进入证监会的调查程序之时,有法律界人士欲通过追溯“前债”,改变“鼠疫横行”的现状。不过,业界人士表示,迄今尚无基民因“老鼠仓”成功索赔的案例,基民的维权之路依然漫长。

  本报讯  (记者吴倩)日前,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向证监会寄出了自己的建议书,请求证监会责令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退回“老鼠仓”基金收取的3亿元管理费。

  要求退还3亿管理费

  “老鼠仓基金收取管理费是违法行为,应该退还给基民。”在这份名为“关于请求证监会责令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退回唐建被处罚以来违法收取的管理费的《公民建议书》”中,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表示,自证监会对唐建作出处罚决定以来,上投摩根一直从阿尔法基金收取管理费。如从唐建被处罚日期即2008年4月8日起算,管理费约2亿元;如果从唐建实施“老鼠仓”的最初时间起算到2009年11月18日,上投摩根公司违法收取的管理费金额多达3亿多元,这些钱都应该退回到基金里面,归购买该基金的基民所有。

  基民维权尚无成功案例

  “老鼠仓不彻底解决,基金难有发展;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既需要监管层加强监管,又需要基民积极维权。”有法律专家表示。

  在监管层面,打击老鼠仓的力度正在加大。今年以来,证监会共计对13家基金公司进行稽查,对14名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包括2名总经理、4名副总经理、4名督察长、4名基金经理。

  但是,在“民事索赔”环节,基民的维权之路依然漫长。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介绍,通常基民对“老鼠仓”索赔,需具备三个前提:首先,监管部门有调查立案的处罚决定出来,认定基金经理有违规违法行为;其次,恰好在其违规违法期间,基民购买了相关的基金,且由于基金经理违规行为,造成了基金净值损失。第三,前两个因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了解,迄今尚无“老鼠仓”民事维权中基民成功索赔的案例。今年2月3日,在“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中,北京基民于畅就被仲裁裁决败诉,主要理由是,唐建“老鼠仓”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此外,对于畅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认为这些缺少法律依据。

  建议书主要内容

  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对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原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2008年4月8日以来,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不仅没有采取措施为阿尔法基金挽回损失,还一直从阿尔法基金收取管理费,此举违反了《基金法》与《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而且,在不履行“追偿”职责以及因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还一直从阿尔法基金收取管理费,严重违反了我国《信托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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