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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财产申报法致全国人大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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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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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20年难产。1995年、2010年,中央分别就领导干部申报个人事项作出规定,但离法治精神所要求的公开财产、正式立法仍然距离太远。其实质并非官员“不适应”或所谓“藏富传统”,而是灰色、黑色收入已成很多官员的重要收入组成,不承认和正视这一点,我觉得此法已很难走下去。

   改革不是革命,很难做到帕累托改进,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才是目标。纵观历史上的历次成功改革,没有一次不经历妥协和勾兑,对既得利益者进行补偿,不管你愿不愿意,已成为改革顺利实施的保障。以部分非法收入合法化赎买既得利益集团支持改革,物有所值。

   基于此,向全国人大作出如下建议:

   一、所有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必须尽快立法,对报告事项、报告义务作出法律性惩处约定,此为大前提;

   二、以法律实施为计算日,所有官员所申报的、经核查的财产,无论数额类别,均视为合法性财产。但未申报、不实申报的按法律予以惩处,核查出的超出申报额财产依据一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上述第二项纳入“合法性财产”范围,是指上述财产不得援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法律责任,但并不豁免贪污罪、受贿罪等罪项。

   对执政党和立法机构而言,之前一段时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反腐问题仍然是困扰执政党和政府的首要政治任务。在政治体制改革步履维艰、一心一意搞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下,官员财产申报已成为防腐、反腐的唯一法律手段,如再不实施,仅靠党内规定、思想说教、道德自律来反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行不通。在当今真实信息获取成本极其低下的网络社会,利用各种信息渠道,若腐败问题再不遏制,从根本上将直接危及执政党地位。新上任的习总书记近平对此曾有精辟论述。

   对公知和公众而言,在这一重大事项上与官员群体的博弈虽是事实,但毕竟势单力薄,相关立法20年难产就是铁证。从公众官感来说,确实对身边的贪腐现象和官员特权深恶痛绝,不过如果再纠结于精神洁癖,试图以区区一法达成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大业,极不现实。

   不要忘记,司法机关对90年代初期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持一定程度的豁免态度,带来了民营经济近20年的腾飞;今天也请民众也给予所有贪或是非贪的官员一定程度的豁免态度,我相信,中国的政治文明和反腐建设绝对会有巨大改观。

   动,总比不动要好。不是么?
转载于:经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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