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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规范机构“打新”行为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64| 评论: 0|原作者: 摘|来自: 沪深

  沪深证券交易所11日分别发布通知,要求拟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如实向交易所报备相关证券账户,不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无需报备。   此举旨在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参与网下报价的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上申购的规定,加强对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有效管理。   根据通知,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需报备的内容为配售对象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沪市及深市A股证券账户及其关联账户,结算系统将以询价对象所报送的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通知规定,沪市报备时间为每一次新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首日9:30-15:00。深市首次集中报送日期为2009年6月12日至17日,首次报送之后,新增配售对象或原配售对象关联账户发生新增的,询价对象应按规定方式报送;原配售对象报备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发生变更的,只需报送变更后的报备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原配售对象报备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发生注销或减少的,无须报送。   根据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每只新股发行时,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上交所表示,如发现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新股或者漏报、错报相关账户的情况,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新股、提请有权部门取消其网下配售对象资格并对管理该配售对象的机构进行处罚等。深交所表示,对于违规者,该所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申购等相应处分,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户资料以及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询价对象,将限制其相关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  关于报送网下发行配售对象A股证券账户的通知   各新股网下发行询价对象: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对每只股票发行,参与网下报价的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上申购。为此,各询价对象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送各配售对象深市A股证券账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询价对象须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送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深市A股证券账户,包括各配售对象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报备主账户”),以及该配售对象已开立的其他所有深市A股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关联账户”)。结算系统将以询价对象所报送的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二、报送信息包括询价对象ID(编码)、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ID(编码)、配售对象名称、报备主账户号码、关联账户号码、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询价对象申报文件说明”。   其中,询价对象ID和配售对象ID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编制的;配售对象无关联账户的,报送信息中的关联账户号码为空。   各类配售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规定如下:   三、首次集中报送日期:2009年6月12日至17日。   询价对象应使用附件1中提供的询价对象申报文件模板XJDXSB.XLS填写报送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邮件标题格式为:询价对象ID+询价对象名称+“询价对象申报文件”,如: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标题应为“BJ00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询价对象申报文件”。接收报送数据的电子邮箱地址为szipo@chinaclear.com.cn。经核对系统数据后,核对结果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询价对象报送数据的电子邮箱,数据格式见附件2“询价对象申报反馈文件说明”。   四、首次报送之后,新增配售对象或原配售对象关联账户发生新增的,询价对象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方式报送。原配售对象报备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发生变更的,只需报送变更后的报备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原配售对象报备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发生注销或减少的,无须报送。   五、未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户资料以及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询价对象,深交所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限制其相关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   六、参与网下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对于违规者,深交所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申购等相应处分。   七、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向主管机关报告各询价对象报备证券账户的情况。   八、联系电话:   业 务:0755-25938003,25938010,25938002,25941377   25938019,25938004,25938007   技 术:0755-25948313,25946080   咨询电话:400 8833 008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询价对象申报文件说明   文件名命名:XJDXSB.XLS   注一:除备用字段外,其余均为必填项。   注二:各类配售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规定如下:   填报举例:   (1)该配售对象ID对应的报备主账户没有关联账户的,关联账户号码不填写。   格式参照   (2)该配售对象ID对应的报备主账户只有一个关联账户的,填写一个关联账户号码。   格式参照   (3)该配售对象ID对应的报备主账户有多个关联账户的,填写全部关联账户号码。   格式参照   请双击以下图标,获取申报文件模板,并另存为“XJDXSB.XLS”用于申报。   附件2   询价对象申报反馈文件说明   文件名命名:询价对象ID+批次号码.XLS   反馈信息类型说明:   “00”记录正常   “01”配售对象ID不存在   “02”报备主账户号码与协会报备的深市账户不一致   “03”报备主账户不是深市A股证券账户   “04”报备主账户已注销   “05”报备主账户在开户资料中的注册号与上报的注册号不一致   “06”关联账户在开户资料中的注册号与上报的注册号不一致   “07”关联账户不是深市A股证券账户   “08”关联账户已注销   “09”报备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在开户资料中的注册号与上报的注册号均不一致   “10”其他   处理结果说明:   处理结果“S”表示审核已通过的报送记录,反馈信息类型“00”。   处理结果“F”表示表示审核未通过的报送记录,可能的反馈信息类型包括:“01”、“02”、”03”、“04”、“05”、”06”、”07”、”08”、“09”、“10”。   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的通知   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对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有效管理,现要求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如实向本所报备相关证券账户,不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无需报备,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备内容:配售对象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包括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同名称、同证件编号的全部沪市A股证券账户及该配售对象开立的其它沪市A股证券账户。   二、报备方法:各新股网下发行询价机构通过CA证书登录本所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按照附件格式通过“配售对象关联账户导入界面”上传前条账户信息。   三、报备时间:每一次新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首日9:30-15:00。   四、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每只新股发行时,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本所一经发现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新股或者漏报、错报相关账户的情况,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新股、提请有权部门取消其网下配售对象资格并对管理该配售对象的机构进行处罚等。   业务支持电话:021-68802189、021-68804485   技术支持电话:021-68800406   特此通知。   附件: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导入文件格式定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导入文件格式定义   1.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导入文件名称为psdxgl.txt;   2.每个字段都为定长字段,两个字段之间使用单条竖线分割;   3.每一行结束为回车换行符;   4.各字段的顺序、长度、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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