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证券:发改委发布国内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维持中国石化(10.75,0.31,2.97%)中国石油(12.78,0.37,2.98%)增持”评级 东方证券5月11日发布投资报告,针对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内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维持中国石化(600028) 、中国石油(601857)“增持”评级。 办法中明确,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中,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因此,从价格制定的主体来看,新管理办法中国内成品油价格仍然以政府定价为主,东方证券称这也是其之前在一些文章中分析的,在目前国内成品油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机制不完善情况下的必然结果。 管理办法中提到,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跟踪国际油价的变动时间区间以及变动幅度,但在调价措辞上使用了“可”这样的模糊字眼,而且并未明确参照的国际油价基准或基准构成,因此在调价的灵活性上政府仍然掌握一定的主动权,这样可以在大原则确定的基础上保持些许的随机性,避免囤油、惜售等过渡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这也是在我国成品油市场竞争格局尚未有效形成下的无奈之举。 管理办法明确,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 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在此价格制定原则下,当国际原油价格在80美元/桶以下时,在加工利润率确定合理的情况下,既可以保证炼油企业合理正常的利润,还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及时调节市场需求,但当国际油价高于80 美元/桶甚至130美元/桶时,价格制定上更多地是考虑保障国内供给,而非通过价格调节需求。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当国际油价在一个较大范围内运行(如30美元/桶-150美元/桶),国内炼油企业利润波动情况应该小于国外同类企业,但区间内的利润总和变化不大,价格传导对需求的抑制作用则在原油价格80美元/桶以下时体现得更加敏感和明显,价格对需求的调节体现了“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东方证券表示,新的管理办法下,当国际原油价格在80美元/桶以下时,由于按照合理的加工利润率确定成品油价格,因此原油价格的上涨对炼油企业有利;当原油价格在80-130美元/桶时,成品油调价幅度有可能滞后于原油的上涨,因此对炼油企业的影响中性偏负面;当国际油价超过130 美元/桶时,油价的上涨对国内炼油企业的影响是负面的。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原油价格自去年的高点147 美元/桶最低跌至34 美元/桶,目前反弹至58美元/桶左右,东方证券认为,在二季度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表现不错、经济短期企稳的情况下,国际油价二季度将维持反弹并企稳的态势,短期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对国内炼油企业的正面影响将持续存在,维持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增持”的投资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