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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行业:发布新文化体制改革税收政策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78| 评论: 0|原作者: 摘|来自: 传媒行业

  事件:   4月16日新闻联播报道: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出台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内容对应2009年财税34号文和财税31号文,此次是首次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简评   1、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优惠。   有望受益的传媒上市公司包括广电网络(10.42,0.31,3.07%)、新华传媒(18.66,0.31,1.69%)、出版传媒(9.69,0.42,4.53%)、时代出版。其中出版传媒和时代传媒已经基本明确可以享受09-13年的所得税减免(06-08年已经在享受免所得税政策);广电网络、新华传媒争取到的可能性较大,其中广电网络收购的有线资产和新华传媒的部分子公司08年之前已经在享受免所得税政策。   歌华有线(11.52,0.34,3.04%)04-08年享受免所得税政策,我们认为理论上似乎应再次享受,但该公司1月份曾公告,09年将按25%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歌华是否能够享受该优惠政策,我们还不得而知,由于是否享受该政策对公司影响很大(08年公司如果按25%所得税率缴税,约在8000多万元),后续我们将密切关注。   天威视讯(15.37,0.15,0.99%)由于自95年成立时就是以企业设立的,不属于转制企业条件,享受该政策的可能性很小。   2、对于电影制作发行和在农村放映所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文化自用设备及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目前我国仍没有电影制作类上市公司,故对传媒类上市公司不构成影响。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受益上市公司包括出版传媒、时代出版,但其出口图书业务占比较小,故影响有限。   4、对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按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政府对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较为严格,现有传媒类上市公司获得该政策的可能性较小,其中最有可能获得该政策的是天威视讯(原属于深圳高新技术企业)。   整体来看,受益最大的上市公司依次是:时代出版、出版传媒、广电网络、新华传媒,不过我们在几家公司的盈利预测中已经考虑到该因素,因此本次公布并没有出乎意料之外的地方。我们维持对广电网络、时代出版、新华传媒的增持评级。建议密切关注歌华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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