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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手续费和佣金会计新规之浅析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48| 评论: 0|原作者: 摘|来自: 保险行业

   事件动态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4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研究结论   手续费方面,财险业务受益程度高于寿险业务;佣金方面,长期期缴业务受益程度较低。综合考虑,公司受益排序为:太保>国寿>平安。由于实际营运的特点,公司业绩提升幅度将弱于理论估计。此外,新规定的重大意义还在于:有利于优化行业竞争秩序、控制行业风险、消除保险公司逃税的嫌疑。   这次新规定是按照财产险和人身险企业进行分类的。而在原先规定中,是按照手续费和佣金来进行分类的。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原先对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的比例,不能直接相加。一笔保险业务不可能既支付手续费又支付佣金,因此税前扣除比例不能相加。第二,手续费税前扣除比例8%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5%的基数完全不同。前者基数是“当年全部实收保费”,而后者基数是“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且在5年内税前扣除。   新规定提高了手续费税前扣除比例。其中,财险业务受益程度超过寿险业务,这方面受益程度排序为太保>平安>国寿。财产业务手续费税前扣除比例原先为实收保费的8%,现在为净保费的15%,相当于实收保费的12%,提高约4个百分点。寿险业务扣除比例原先为实收保费的8%,现在为净保费的10%,接近于实收保费的10%,提高近2个百分点。   新规定改变了佣金税前扣除比例。对长期期缴业务占比较低的公司较为有利,这方面受益程度排序为太保≈国寿>平安。在原先规定下,估计平安个险佣金税前扣除比例相当于个险净保费的11%,国寿和太保则约为7%,而新规统一为10%。因此,新规在佣金方面对国寿和太保较为有利。   综上,新规定分别增厚国寿、平安和太保08年每股业绩0.08元、0.02元、0.11元。即公司受益排序为太保>国寿>平安。由于实际营运中,超额手续费和佣金常通过其他成本科目列支,因此新规对公司业绩提升幅度将弱于理论估计。新规有利于优化行业竞争秩序、控制行业风险、消除保险公司逃税的嫌疑,我们对此表示热烈欢迎!维持“看好”的行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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