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在其网站刊出一则消息,谴责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国际证券”)擅自动用客户证券,并对其判处罚款300万元。 香港证监会的这项处罚决定源于其在调查中发现,中银国际证券交收部一名职员未经现金客户及保证金客户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动用属于这些客户的股份,为中银国际证券未能及时交付证券的机构客户的交易进行交收。这种情况在2006年发生了超过30次。 香港证监会认为,中银国际证券没有实施适当的监控措施来保障客户证券安全,中银国际证券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内的现金客户及保证金客户的证券未经授权而转移到结算账户的做法,持续了差不多一年才被揭发。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稳妥保管客户资产是持牌人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的责任,即使像本案中的情况,客户最后没有蒙受损失,持牌人仍不得违反这项原则。 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与中银国际证券达成协议。考虑到中银国际证券向香港证监会报告事件、没有客户因事件蒙受损失及中银国际证券在调查过程中与证监会充分合作等,香港证监会调低了罚款额。此外,香港证监会亦认为,有关事件源自中银国际证券一名职员的不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