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1人奖励4000元 各地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中央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奖励。为巩固和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成果,财政部近日出台了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 <TABLE cellPadding=3 align=left border=0> <TBODY> <TR> <TD><!--广告内容开始--><!--广告内容结束--></TD></TR></TBODY></TABLE>,中央财政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 中央财政还将考核各县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情况,重点支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和“农林水事务”。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比2006年水平提高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同时,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 此外,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记者李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