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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上市规则修订 强化部分监管要求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6| 评论: 0|原作者: 摘|来自: 据传

<SPAN class=hangju id=zoom>  沪深交易所昨天同时出台新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境外公司到境内上市预留空间;同时,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并要求长期停牌的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1次未能复牌的原因。该《上市规则》自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规则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大股东及董、监、高管的交易行为规范,将在IPO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2个月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股东限售期从三年缩短至一年等。该《上市规则》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大力遏制长期停牌   新的《股票上市规则》和旧的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新规则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增加盘中停牌披露,另外大力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   部分修订内容   调整了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空间,本次修订调整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对违反本规则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增加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文件的惩戒措施。   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   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的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重点强化了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缴的监督和披露义务。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应尽的及时、公平披露义务,以及在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时应恪守的公平原则。就市场信用缺失现象和股东诚信问题,强调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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