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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手!展翔,被罚没1.59亿元

2025-9-28 07:49|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13| 评论: 0

摘要:   **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展翔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案涉期间,展翔为
  **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展翔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案涉期间,展翔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在从业期间通过他人违规投资交易多个公司股票。2018年2月至2024年10月,展翔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

  **决定:责令展翔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没款共计1.59亿元。鉴于展翔在从业期间控制使用多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持续时间较长,情节严重,**对展翔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
  持有、买卖多只股票

  经**调查,展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案涉期间,展翔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在从业期间通过他人违规投资交易多个公司股票。2018年2月至2024年10月,展翔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询问笔录、银行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认为,展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展翔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展翔提出相关账户交易实质为代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涉案投资非本人决策及资金、相关证券账户与本案无关等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证券账户由展翔控制使用并交易决策,相应资金由展翔控制使用,足以认定展翔构成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综上,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决定,责令展翔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没款共计159497159.49元。

  鉴于展翔在从业期间控制使用多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持续时间较长,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展翔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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