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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户籍限制!上海公积金新政最新发布!

2025-4-29 07:43|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390| 评论: 0|来自: 证券时报

摘要: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28日发布《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28日发布《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上海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上海市灵活就业的上海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近年来,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为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实施办法》明确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规定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实施办法》提到,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其中,缴存基数应不低于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下限,不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按2024年度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如因收入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缴存条件的,可以随时恢复缴存。

  《实施办法》明确了提取自由。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上海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上海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多子女家庭且购买首套住房的,还可以享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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