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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配套细则缓解外界担忧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91| 评论: 0|原作者: 摘|来自: 中国

<DIV style="BORDER-RIGHT: #000000 0px solid; PADDING-RIGHT: 0px; BORDER-TOP: #000000 0px solid; PADDING-LEFT: 0px; FONT-WEIGHT: bolder; FONT-SIZE: 28px; FLOAT: left; 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0px; BORDER-LEFT: #000000 0px solid; WIDTH: 28px; COLOR: #990000; LINE-HEIGHT: 140%; PADDING-TOP: 0px; BORDER-BOTTOM: #000000 0px solid">中</DIV>国公布了外界久为期待的反垄断法配套实施细则,这应该会缓解一些人士的担忧,他们担心很多与中国关联不大的全球性交易可能因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而受到影响。 周一,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何种并购交易需上报中国相关监管部门审批进行了详细说明。需上报交易的门坎比之前草案中规定的要高。 根据此规定,如果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根据现有汇率约合15亿美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他们拟进行的交易就需要上报。 另外,如果参与交易的所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的话,同样需要进行申报。 这些标准表明,达到申报要求的交易并不会像一些律师最初想像的那样范围广泛,而且涉及的申报工作也不会那么繁重。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Hogan &amp; Hartson LLP)的驻京律师魏军说,大部分对中国市场影响不大的海外并购交易都可免于申报。 <SPAN id=NewAd> 这个配套规定的最终版本比今年3月对外征求意见的草案简短了许多。同时,这个规定还去掉了原先草案中的一些内容,如市场份额达到特定规模的公司进行并购也需要申报。一些律师曾批评这条规定过于模糊,不易操作,因为对某个市场的定义有很多不同的方法。 这个规定的最终版本和草案之间的差别看来是中国官员和国际反垄断机构进行深入讨论后取得的结果。在中国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外国商会、律师团体以及政府机构与中国分享了经验,并提出了建议。中国的反垄断法于去年通过,并在上周开始生效。 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amp; Myers LLP)驻京律师内森&#8226;布什(Nathan Bush)说,相比之前的草案而言,最终确定的申报门坎更加接近眼下国际通行的最佳惯例。虽然从数字上看,设定的营业额门坎相对较低,但仍在国际上成熟的反垄断法对营业额的界定范围内。 上述规定于上周五《反垄断法》生效当天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周一发布在政府网站上。预计在未来数月内,中国相关机构将陆续公布一系列规定,对反垄断法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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