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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反垄断法》第一项配套法规亮相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27| 评论: 0|原作者: 摘|来自: 据传

<SPAN class=hangju id=zoom>  对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昨日,国务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为8月1日已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之一。   作为第一个亮相的配套法规,《规定》明确了申报"门槛"。最终公布的《规定》将今年3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19条削减为现在的5条,其内容仅仅包括最为紧迫和重要的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对此,多位专家表示, "粗线条"的《反垄断法》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而申报标准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尽快出台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而"缩减掉的内容"会在进一步"成熟"后公布。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勇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其他一些内容也颇为重要,但可能略显"单薄",政府很可能"另辟一章"详细地作出规定。   两种情况需要申报   5条《规定》旨在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未申报的不能实施集中。   这一次,《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而《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则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商务部分工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执法已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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