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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是否放松杠杆控制

2016-4-9 08:23|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009| 评论: 0

摘要:   券商风控指标迎多项调整 杠杆仍维持现有水平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4月8日介绍,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界解读认为,修订后的新规“有松有紧” ...

  证监会再开两张罚单 涉宏达新材、金禾实业
  证监会张晓军昨日表示,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一宗是信息操纵、信披违法和内幕交易案,一宗为内幕交易案。张晓军指出,持续对操纵股票、信披违法和内幕交易案保持高压态势,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在一宗信息操纵伴随信披违法及内幕交易案中,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时任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朱德洪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价。另外,上海这家公司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

  朱德洪与上海永邦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上海永邦交易“金禾实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

  在一宗内幕交易案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钢吉炭)因业绩亏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刘如宝、邵东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如宝控制使用5个账户交易“中钢吉炭”255万股,盈利约146万元;邵东平控制使用3个账户交易“中钢吉炭”股票,盈利约40万元。两人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刘如宝、邵东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上述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该案罚没款总计约557万元。(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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