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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企业激增至599家 IPO堰塞湖“分流”效果不佳

2014-10-18 10:44|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21| 评论: 0

摘要:  在审企业激增至599家 IPO堰塞湖"分流"效果不佳  证监会发布的10月份首张IPO审查进度表数据显示,截至10月10日,在审拟IPO企业由9 月下旬的460家激增至599家,中止审查的企业家数由8月上旬的555家减少至10月 ...

退市制要和IPO注册制同步推进
  新出台的退市意见针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设计了退市整理板,这可以有效地向市场提醒投资风险,并且让中小投资者有机会在公司退市之前先行退出。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将在30天后正式实施。这是贯彻落实《证券法》关于股票退市的有关规定和“新国九条”关于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
  让丧失了上市条件的公司退出资本市场,这在世界各国各地区资本市场上是通行的准则,在我国资本市场的两部“根本大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中也都有明文规定。事实上,A股市场迄今也已有几十家上市公司因种种原因完成了退市。但是,最近几年,退市进程明显迟缓了下来,一些在上市过程中出现了造假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虽然当事人受到了法律惩罚,但公司却留在市场上,一些业绩长期亏损的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利用“突击重组”等手段规避退市,这种情况使A股市场的投资质量越来越低。
  同时,大量劣质公司滞留在A股市场,也使市场出现了难以遏止的恶炒风气,增加了中小投资者投资股市的风险。由于这些公司只能借助重组来保留上市资格,因此在IPO仍然实行审核制的情况下,它们产生了“壳资源”,很容易成为市场恶炒的目标。而这种对劣质公司的炒作,一方面充斥了内幕交易,另一方面由于其重组带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常常会导致跟风投资者遭遇巨大损失。
  公司退市遭遇的现实阻力,深刻地说明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将丧失上市资格的公司一退了之,并不能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中小投资者虽然从理论上说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但在现有的上市公司架构中,通常都是由控股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运作,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失败并无责任,而他们却不得不成为公司退市的陪绑者,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退市之所以难,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现有的IPO审核制之下,壳是一种非常值钱的资源,企业上市也不能完全按市场化的路径来完成,政府对于公司上市仍然能起着重要作用,那么,当其属地的公司面临退市的时候,地方政府又可以利用其行政权力进行以保牌为目的的干预。
  因此,要让此次公布的退市意见落到实处,就要针对这种现实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新出台的退市意见注意到了这些方面,特别是针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设计了退市整理板,这可以有效地向市场提醒投资风险,并且让中小投资者有机会在公司退市之前先行退出。但是,要让退市常态化,让市场各方适应退市常态化的新格局,关键还在于必须早日将IPO审核制改革为注册制,让IPO完全实现市场化。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企业已经没有必要通过“买壳”来实现上市,劣质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将大为降低,退市的阻力也就能够相应减少。
  此前证监会发言人已经透露,在《证券法》作出修订之后,IPO注册制将在今年年底之前推出,这为退市制度的落实提供了基础性的条件。近期以来,A股市场出现了近几年来难得的上升行情,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投资者对A股市场制度创新的期待和欢迎。IPO注册制和退市制度,前者规范公司的“进”,后者规范公司的“出”,可以让A股市场建立起吐故纳新的机制,提高市场有效性,增强市场的活力,更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市投资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A股市场通过这两翼的启动,可以在新的征程上飞得更高。(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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